2013年南京一女子與鄰居臥室偷情,被丈夫抓現行,因一句話釀悲劇

2022-06-25     史家霸唱

原標題:2013年南京一女子與鄰居臥室偷情,被丈夫抓現行,因一句話釀悲劇

2015年4月,江蘇南京的石先生一紙訴狀將隔壁鄰居王某告上法庭,向其索賠。作為原告的石先生,見到被告王某後眼睛裡幾乎都要噴出火來,對面的王某在他眼神注視下渾身不自在,法官了解了本案前因後果,看王某自覺理虧的模樣,綜合考慮案情,主持調解。

這是一樁比較特殊的索賠案,讓石先生恨得牙痒痒的王某原本是個「好鄰居」,石先生家有什麼事他都會去幫忙。石先生一度覺得王某人不錯,怎麼轉眼間,兩人就成了勢如水火的原告和被告呢?事情還要從一段婚外情關係說起。

石先生與妻子何鵑(化名)是自由戀愛結婚,2008年,妻子生下了兒子,初為人父的石先生十分喜悅,他和妻子商量,為了更好地照顧兒子,他負責外出掙錢,妻子就在家做全職主婦帶娃。從那以後石先生便長時間在外跑,回家次數比較少。

夫妻之間聚少離多,能不能保持忠誠就看各方自覺,全職主婦的日子既辛苦又無聊,何鵑經常感到煩悶。丈夫在家的時間非常少,兒子的吃喝拉撒基本全靠她管,瑣碎疲累,鄰居王某時常過來串門,幫著何鵑照看孩子,何鵑很感激,只是,男女之間距離太近,總容易出事。

王某「醉翁之意不在酒」,常常給出一些曖昧暗示,何鵑起初還能抵擋住,可丈夫常常不在家令她覺得內心空虛,時間久了,便也不推拒,兩人瞞著石先生悄悄地來往,以為事情做得隱秘就不會被發現。

石先生一開始的確沒有發現,不過這不代表他永遠不會發現。

正因為丈夫最初毫無覺察,何鵑的膽子大了起來,常常等兒子睡著了便叫王某過來幽會,甚至讓王某在家過夜。婚外情就像飲鴆止渴,縱然能得一時歡愉,也終究會有暴露並付出代價的那天,2013年12月13日晚,何鵑照例等兒子睡著便給王某發信息,王某看到後立馬來赴約。

偏偏晚上11點多,石先生沒知會妻子一聲就提早回了家,他本來想給妻子一個驚喜,卻沒料到驚喜變成了驚嚇。到了家門口,石先生掏出鑰匙開門,門怎麼也打不開,被人從裡面反鎖了,石先生頓時生疑,一般情況下妻子都不會反鎖,難道她是不想讓人進去發現什麼嗎?

他心中有種不好的預感,於是順著外牆爬到了二樓,敲碎書房玻璃,翻進家中,玻璃碎裂的聲音驚醒了正和王某在臥室偷會的何鵑,也驚醒了兒子小石,5歲的小石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跳下床找媽媽,正好目睹了母親和其他男人在一起,被父親抓姦的一幕。

石先生剛翻進家中就聽見妻子在臥室驚叫了一句:「我老公回來了!」聽到這句話,他還有什麼不明白的,立刻徑直衝向臥室,同樣被這話驚到的還有王某,他手忙腳亂地撿起衣服披在身上,打開臥室的玻璃窗,爬出陽台往樓下跳。

石先生氣得要命,徹底失去了理智,一心要抓住對方,看他跳了下去,完全沒多想,也追上前,從陽台跳了下去。誰知悲劇發生了,剛落地,他便感覺右腿一陣鑽心的疼,摔倒在地動彈不得,而王某趁機逃走了,石先生只來得及看清了王某的臉,卻沒法站起來繼續抓他了。

何鵑慌慌張張跑下樓,見丈夫摔傷了,趕緊送醫。經診治,石先生右脛骨下粉碎性骨折,傷勢嚴重,需要休養,因為這檔事,石先生足足在家待了一年多沒出去工作,不光斷了經濟來源,還出了不少的醫藥費,真是氣得無話可說,但這還不是最悲劇的,比起自己,石先生更擔心兒子。

原來,兩人的兒子因為目睹了當晚發生的事,受到嚴重刺激,患上了自閉症,治療需要大筆的費用。何鵑見自己的荒唐既害了丈夫又害了兒子,十分愧疚,向丈夫保證再也不和王某來往,但即使如此,石先生仍然氣不過,他越想越覺得自己骨折的事得算在王某頭上,於是起訴王某索賠。

然後就有了開頭提到的一幕,王某坐上了被告席,石先生以自己摔折腿、遭受人身損害是抓姦所致,向王某索賠醫藥費和誤工費等損失3萬餘元,那麼就法律的角度來說,王某是否應該承擔責任向石先生作出賠償呢?

原《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而一般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過錯責任原則,以當事人是否具有過錯來認定責任;過錯推定原則,對於某些領域和主體因其特殊職責推定其有過錯,要擔責;無過錯責任原則,即無論是否有過錯,都需擔責。通常而言,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形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承擔一般侵權責任應該具備4要件:損害事實、加害行為、因果關係、主觀過錯,現行《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就規定了,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客觀存在的損害事實是石先生追趕王某摔折腿,不過在這一過程中,王某並沒有主動去實施加害行為,如將石先生推倒,他的逃跑並不必然導致石先生去追然後摔著腿,二者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石先生受傷是他自身跳樓所致,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應當能預料到跳樓的風險後果,所以從人身損害的角度來說,逃跑與摔傷之間既然並無因果關係,本不涉及賠償責任,但不可否認,王某與石先生的妻子保持不正當關係,無論從法律還是公序良俗來說都有一定過錯。

因此法院結合事實和法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主持調解,最終兩人達成協議,王某一次性賠償石先生2萬餘元。事情暫時告一段落,但悲劇顯然並非結束,何鵑的婚外情讓整個家瞬間陷入困難中,更害苦了無辜的孩子,如果她當初守住底線,悲劇原本可以避免,婚外情能得一時之歡,後果卻未必是當事人願意看到的。

(涉及隱私,當事人為化名;部分圖片源自網絡,配合敘事。尊重原創,請勿抄襲、轉載)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f31ff691c0adbf73c8a716b18e165ac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