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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獲悉,1月3日,四川達州開江「公公殺兒媳」案收到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裁決書,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在一審中,龍某亮被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21年6月7日晚,開江縣淙城街道明月壩村發生一起兇殺案,公公龍某亮在家將兒媳吳某宇砍致四肢離斷,並挖掉雙眼,致兒媳當場死亡。作案之後,龍某亮使用手機撥打「120」「110」電話,將救援帶到案發現場後,按民警指示在現場等待,後被抓獲。
案發現場
2021年12月23日,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於2022年1月7日宣判被告人龍某亮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之後,被告人龍某亮表示不服,提起上訴。
2022年11月7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龍某亮是否為故意殺人成為庭審焦點。被告辯稱,自己是因氣憤「激情殺人」,應當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2023年1月3日,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明確「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公公將兒媳殘忍殺害
一審被判死刑
1月3日的《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2022)川刑終110號》,記錄了被告人龍某亮的殺人過程。
裁定書顯示,2015年10月30日,被告人龍某亮之子龍某好與被害人吳某宇(女,歿年30歲)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一女。2019年以來,吳某宇與龍某好夫妻關係不和鬧離婚,期間龍某亮懷疑吳某宇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龍某亮為調和龍某好與吳某宇之間的夫妻關係,2020年春節回家後讓龍某好留在家中,龍某亮獨自外出務工。
2020年11月28日,龍某好在四川省開江縣務工時意外身亡,龍某亮隨後返回,與妻子李某美、兒媳吳某宇等人共同居住在開江縣淙城街道明月壩村家中。共同居住期間, 龍某亮與吳某宇因龍某好的死亡賠償款、保險賠償金及孩子撫養等問題發生矛盾,遂對吳某宇萌生殺意。在案發前幾日,龍某亮將一把鐵質柴刀藏於其臥室抽屜內,伺機殺害吳某宇。
2021年6月7日下午,龍某亮與吳某宇在家中因瑣事發生爭執。當晚9時許,吳某宇離家外出,龍某亮通過微信通話詢問吳某宇的行蹤,吳某宇予以搪塞。龍某亮對吳某宇的積怨爆發,趁家人熟睡後將其藏在臥室的鐵質柴刀取出放於褲包中,蹲坐在二樓走廊等待吳某宇。
次日零時許,吳某宇返回家中。龍某亮再次質問吳某宇,吳某宇未予回答。當吳某宇經過二樓走廊回臥室,經過龍某亮身邊時,龍某亮右手持柴刀砍擊吳某宇左腿窩處,緊接著起身站在吳某宇身後,繼續砍擊吳某宇右腿窩處,致吳某宇仰面倒地。
吳某宇當場死亡。經鑑定,吳某宇系銳器多次砍擊四肢致雙肘部、雙膝部離斷並發創傷性失血性休剋死亡。
龍某亮作案後,使用手機撥打「120」「110」電話,將急救人員帶到案發現場後,按民警指示在現場等待,後被抓獲。龍某亮歸案後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龍某亮犯罪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同時查明,龍某亮之妻李某美對被害人吳某宇進行安葬並支付了喪葬費用。
裁定書截圖
上訴辯稱「激情殺人」
法院維持原判
2021年12月23日,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並於2022年1月7日宣判,被告人龍某亮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龍某亮不服,提起上訴。
2022年11月7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被告辯稱,自己是因氣憤「激情殺人」,應當屬於故意傷害致人死亡。
龍某亮是否為「故意殺人」成為庭審焦點。通過2023年1月3日的《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2022)川刑終110號》可以看到相關內容: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龍某亮上訴提出,案發當晚因吳某宇在爭執中將龍某亮推倒,龍某亮才持刀砍殺吳某宇;龍某亮只是想將吳某宇砍成殘廢,沒有殺害吳某宇的故意;吳某宇與他人有不正常男女關係,不照顧子女;龍某亮案發前因喪子情緒低落。龍某亮的辯護人提出,龍某亮沒有殺死被害人的故意,應以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追究龍某亮的刑事責任;本案因家庭糾紛引發,屬於激情殺人,即使龍某亮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也不應判處死刑;龍某亮系初犯,有自首情節,認罪認罰,吳某宇對引發本案有重大過錯。
對此,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提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龍某亮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龍某亮作案後主動報案並在現場等待處置,歸案後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關於龍某亮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法院認為,龍某亮事前準備作案工具,蹲守並殺死吳某宇,不屬於激情犯罪。龍某亮持柴刀連續、反覆砍擊吳某宇四肢致其雙肘部,雙膝部離斷,並用手指將吳某宇雙眼挖出,明顯會致人死亡;龍某亮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也證實龍某亮明知其行為會造成吳某宇死亡,龍某亮應當承擔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現無證據證實吳某宇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本案系因龍某亮不能正確處理家庭糾紛引發,吳某宇沒有刑法意義上的過錯。龍某亮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犯罪情節特別惡劣,主觀惡性深,社會影響極壞,本案雖因家庭糾紛引發、龍某亮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一審判處其死刑,量刑適當。相關上訴、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採納。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成立,法院予以採納。2023年1月3日,該案件最終塵埃落定,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明確「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ND
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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