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釣魚作為一項平靜、休閒的活動越來越受人們的歡迎,看起來沒有什麼危險,然而,意外往往發生在你不注意的時候……
近日,北流法院審理了一起因釣魚意外觸電死亡的案件。
(圖片來源於網絡)
2018年1月11日下午3時,原告傅某的丈夫梁某與朋友到北流市石窩鎮某水庫釣魚。梁某走上水庫堤壩的水泥台階欲移動釣位時,因其手持的碳素釣竿觸碰到架設在水庫上方的高壓裸露線體,觸電昏倒。隨後,其同行的朋友立即對梁某進行搶救,並呼叫周圍村民拔打120急救中心、110警備中心報告。不久,石窩鎮中心衛生院的醫護人員到現場對梁某進行了持續三個多小時的搶救,終因搶救無效死亡。觸電事故發生後,北流供電局、北流市公安局石窩派出所均派員到現場查驗,確認梁某系手持釣竿觸碰到高壓電身亡。
事發地的水庫屬灌溉小型水庫,高壓供電線路位於水庫堤壩上方,供電線路建成在前,堤壩建成在後。死者的家屬認為北流市供電局架設的高壓電線是裸露線,高度不符合規範,存在安全隱患,且電線桿下沒有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存在過錯;水庫所在的村民小組在高壓電線下砌堤壩蓄水,修築水泥台階供人行走,拉近了高壓線路與地面距離,亦存在過錯;因此將北流市供電局及涉事水庫所在的村民小組告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
北流市法院審理後認為,北流市供電局承擔70%的賠償責任,水庫所在的村民小組承擔10%的責任外,死者梁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觸電的危險性,在移動釣位時,沒有盡到注意安全義務,造成觸電死亡,亦存在過錯,依法應當承擔20%的民事責任。一審判決後,供電局不服向玉林市中院提起上訴,經玉林市中院主持,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網絡圖片)
法官寄語
「河流千萬條,安全第一條,電線下釣魚,親人兩行淚。」戶外釣魚需要注意安全,選址很重要,周邊上空不要有電線,不要舉竿在電線下行走。
來源丨北流法院
作者丨梁 珊
編輯丨林小雨
玉林中院新媒體團體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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