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岩這個開設「專業化」、隱蔽化賭場的犯罪集團覆滅了!

2019-10-18     清朗天空

上杭法院

· 掃黑除惡 ·

9月24日、27日,上杭法院分別對以賴某平為首要分子的10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

該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被告人賴某平犯聚眾鬥毆罪、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數罪併罰,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二十五萬元;另外兩名惡勢力犯罪集團的重要成員被告人羅某喜、郭某炎分別被執行有期徒刑八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和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其他7名組織成員分別被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至二年七個月不等刑期,並處罰金。其中,開設賭場犯罪的主犯陳某遠被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六十萬元。

同時判決追繳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沒收小車、手機等作案涉案工具;提取公安機關凍結的各被告人的銀行帳戶資金優先折抵各被告人應當繳納的罰金和違法所得。

法院審理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6年下半年以來,被告人賴某平、陳某遠等人為牟取經濟利益,在上杭縣臨城鎮六甲村、西南村、西郊村等14個偏僻地方和武平縣靠近上杭方向的個別山頭上利用廢棄的養豬場和採石場、山頭上的空坪等開設賭場。2017年7月,被告人羅某喜參與幫忙被告人陳某遠、賴某平等人開設賭場。2017年8月,以被告人賴某平在上杭縣金山商業城出資租賃的「柏成商行」為集合點,被告人賴某平先後分別糾集前科劣跡人員被告人羅某喜、鄒某坪、陳某遠、賴某能等人,社會無業人員被告人郭某炎、李某中、王某東、梁某發、李某勇等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賴某平為首要分子,被告人羅某喜、郭某炎等人為重要成員,被告人陳某遠、鄒某坪、李某中、王某東、賴某能、梁某發、李某勇等人為組織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組織通過開設賭場獲取主要經濟利益,有組織地在上杭縣轄區多次實施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和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上杭縣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6年下半年以來至2017年7月,被告人陳某遠等人在上杭縣和武平縣的個別山頭上開設賭場,以「三公」等形式聚眾賭博,期間,被告人賴某平安排人員在賭場維持秩序、望風等,從中抽頭漁利。

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間,被告人陳某遠、賴某平為牟取經濟利益,組織被告人羅某喜等人先後在上杭縣臨城鎮下轄村區14個偏僻地方,利用廢棄的養豬場和採石場、山頭上的空坪等開設流動賭場近200次,以「三公」「富貴三公」的形式聚眾賭博,坐莊、「抽水」、安保、後勤、望風等分工明確。每次參與賭博人員七八十人,多時達一二百人。每天抽取的「水錢」達2萬到5萬餘元,獲取的非法經濟利益達300餘萬元。陳某遠從中獲取違法所得150餘萬元,賴某平從中獲取違法所得40餘萬元,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別從中獲取違法所得6萬餘元到2萬餘元不等。

2017年10月至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羅某喜、郭某炎等人強行入股「老阿姨」「老頭」在上杭縣金崗山公園及附近開設的賭場,從中分紅獲利,並安排賴某能、王某東等人在賭場維持秩序、「抽水」、望風等,從中非法獲利。

以賴某平為首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通過開設賭場獲取經濟利益,維繫該集團的生存與發展。該犯罪集團為與溫某榮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爭霸一方,組織集團成員多次持械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審理認為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賴某平、陳某遠、羅某喜、郭某炎、鄒某坪、李某中、王某東、賴某能、梁某發、李某勇等人為實施犯罪而組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被告人賴某平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依法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羅某喜、郭某炎聽從被告人賴某平的安排,積極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所起的作用較大,系該集團的重要成員,應當認定為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依法均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陳某遠、鄒某坪、李某中、王某東、賴某能、梁某發、李某勇等人是該犯罪集團的組織成員,酌情從重處罰。在被告人陳某遠等人開設賭場犯罪中,被告人陳某遠屬主犯;被告人羅某喜、鄒某坪、楊某、李某中等人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合全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和作用,認罪悔罪態度,遂作前述判決。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drAy320BMH2_cNUgr4-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