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無證醉駕,接連撞傷兩人!畢節這男子被判 11 年

2019-12-05     貴州長安網

12月4日上午,畢節市七星關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華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進行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並依法對被告人華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2019 年 7 月 14 日早上 , 被告人華某無機動車駕駛證且飲酒後駕駛貴 F3H755 號小型轎車從畢節市七星關城區三小經東心路往麻園路方向行駛。

9 時 32 分行駛至東心路十小天橋紅綠燈路處時,碰撞被害人孫某福騎行的摩托車後隨即停車 , 乘坐其駕駛車輛的葉某、翟某宇下車扶孫某福並將孫某福的摩托車推到路邊後 , 華某隨即繼續駕車快速前行。

9 時 36 分經過麻園路皇池水匯門前路段時,華某衝上人行道碰撞被害人張某及花台、樹木等道路設施 , 造成張某受傷、道路設施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畢節市公安局七星關分局交警大隊認定 , 華某負該兩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 孫某福、張某無責任。經畢節市七星關區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 , 張某的損傷構成重傷二級 ; 經畢節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 , 案發時華某靜脈血液中乙醇含量為 215.936mg/100m1; 經四川正剛機動車司法鑑定所鑑定 , 貴 F3H755 號車事故發生前的行駛速度約為 85km/h, 事故發生時的行駛速度約為 81km/h。

本案通過庭審,公訴機關當庭向提供了相關書證、鑑定意見、偵查實驗筆錄等證據。經庭審質證,案件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華某的犯罪事實清楚,罪名成立,量刑意見適當,法院予以採納。

被告人華某明知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具有高度危險性,對正常通行的其他車輛和人員的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卻無視法律,不聽他人勸阻,無證、醉酒駕車在城市人多擁擠時段上路行駛,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他人重傷,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為已構成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應對其懲處,鑒於被告人能當庭認罪,有坦白情節,可對其從輕判處。

據此,根據被告人華某的犯罪事實、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華帆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來源:雲上畢節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dkh51G4BMH2_cNUgnEC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