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離婚冷靜期」,就是指夫妻協議離婚時,給要求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段時間,強制當事人暫時擱置離婚糾紛,在法定期限內冷靜思考離婚問題,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離婚。
網友諮詢:
離婚冷靜期內一方借款,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嗎?
曲曉春律師解答: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必須謹慎,尤其是在「離婚冷靜期」等特殊節點,畢竟,承擔共同債務會對當事人個人財產甚至人身權益產生重要影響。
對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一是基於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簽字,也可以是事後的追認;二是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離婚冷靜期債務問題可以由雙方協商處理,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起訴到法院判決處理,如果是共同債務,需要共同償還,如果是個人債務,那麼由個人償還。
曲曉春律師補充:
「離婚冷靜期」僅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情形。因為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夫妻雙方才會一起到民政機關登記離婚。冷靜期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並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的次日開始計算期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日)。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曲曉春律師
北京律所,西北政法大學法律碩士。擅長婚姻家事、房產與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終本案件執行、公司等訴訟和非訴業務。執業10多年,具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工作勤奮,擁有豐富的實戰經驗,擅長辦理重大疑難案件,贏得客戶的高度讚揚和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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