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福利」所得稅是啥,能吃麼?處理方法安排起來

2019-07-25     中公初級會計

中公財經小編今天為大家帶來有關辭退福利的資訊,不光涉及企業利益也涉及個人利益,具體怎麼回事?跟我一起往下看吧~

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企業支付辭退福利一方面使企業費用增加,另一方面使被辭退員工獲得收入,既涉及企業所得稅的扣除問題,又涉及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

企業所得稅

辭退福利是企業實際發生的、並且與取得收入有關,應當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但是,從會計核算看,辭退福利既不屬於「工資」,也不屬於「職工福利」,是獨立於兩者之外的一個二級科目。

同時,《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支出;《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在「合理工資薪金」五項原則指導下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髮室、醫務所、託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可見,《實施條例》中的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均不包括員工辭退福利,而且被辭退員工顯然已經不屬於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因此,辭退福利不能視為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不能作為計提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下稱「三項費用」)基數,也不受工資總額14%的限制,更不能作為計算繳納「五險一金」的基數,只能作為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一項支出在所得稅前扣除。

個人所得稅

在新《個人所得稅法》頒布之前,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就辭退福利個人所得稅問題簽發過一些文件,新《個人所得稅法》頒布後相關政策已經廢止,一律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即: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辭退屬於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亦應依照此規定決定免徵或者計征個人所得稅。

例:員工甲2019年6月份與所在的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金84000元,當地上年度平均工資為24000元,比平均工資的3倍還多84000-(24000×3)=12000元,適用3%的綜合所得稅率,速算扣除數為0,應當繳納(代扣)個人所得稅360元。

近似於辭退福利幾項補償的所得稅處理

在實際工作中,有些補償近似或者接近於辭退補償,如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補償、提前退休補償、內退補償、正式退休補償、破產補償等,除特別規定外,應當用是否「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這一條件來確定是否征、免個人所得稅:

1.員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屬於「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因為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項沒有明確是主動還是被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因此,員工主動解除勞動關係如果獲得補償,應當依照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確定免徵或者徵收個人所得稅。

2.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依照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3.個人辦理內部退養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按照財稅(2018)164號第五條第(三)項相關規定,即: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並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餘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4.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退休不屬於「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補償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尚無明確規定,但是,依照常規應當併入當年的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 第三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需要說明的是:辭退福利不能併入工資總額計提「三項費用」 ,在企業所得稅扣除上不受工資總額14%的限制,但上述2—5項的非辭退性補償應當併入工資總額計提「三項費用」 ,也應當視同職工福利支出,在不超過工資總額14%的情況下在所得稅前扣除,同時也應作為計算繳納「五險一金」的基數。

最後說句題外話,被辭退也沒什麼大不了的,不要過於消沉,要相信一切都是最好的安排,這說明一定還會有更好的機遇等待自己,現在需要做的就是不斷充實自己,讓自己的才華撐得起自己的野心,加油!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d_5ULGwBmyVoG_1ZNkx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