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了一起銀行支行行長「幫助」客戶貸款的案件。身為孝感農商行毛陳支行行長的夏某,不僅親自幫助客戶偽造騙貸材料,更為客戶提供供貨公司、收款帳戶、POS機等「全套服務」,最終「成功」協助用款人騙得自家銀行500萬元貸款。
更匪夷所思的是,在另一起案件中,該行長所在銀行為某公司開立承兌匯票之後,不到一月,該公司即 「停止運營」,法人代表也失聯。最終,該行長因多項罪名獲刑4年。
為更快放貸
銀行行長主動幫助偽造材料
2014年10月,湖北銓興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因工程資金周轉困難,遂向夏某擔任行長的孝感農商行毛陳支行申請保證擔保貸款500萬元,借款使用期限12個月,貸款年利率8.4%。
根據貸款相關規定,此500萬元貸款資金需承貸銀行受託支付,但張某此時缺少貸款所需的相關材料,導致貸款無法辦理。夏某為了能讓此款更快放出,主動幫助張某偽造了一份張某與孝感市兆豐商貿有限公司的虛假《購銷合同》。值得注意的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系夏某同學,該公司的公章在夏某手中,合同上的孝感市兆豐商貿有限公司收款人何某,則系夏某母親。
一個月後,此筆500萬貸款獲批,直接支付到張某的帳戶。但按照貸款相關規定,此款必須受託支付到收款方何某帳戶。夏某本著「送佛送到西」的原則,違規借用另一企業主華某的帳戶及綁定的POS機,指使張某之妻魯某將該筆500萬元貸款先按《購銷合同》轉給收方何某,然後夏某通過何某銀行帳戶將該筆500萬元轉給華某,再通過華某銀行帳戶和POS機將該款分兩筆轉給張某的銀行帳戶180萬元和張某表弟朱某的銀行帳戶320萬元。
張某獲得500萬元貸款後,未按申請用途使用貸款資金,其中違規將貸款資金中110萬元轉借他人用于歸還銀行貸款,將30萬元用於妻子魯某美容消費等。
簽發承兌匯票不到一個月
用款公司「停止運營」
法院查明夏某還涉及到另一起案件。2015年7月2日,孝感農商行毛陳支行向湖北巨龍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筒稱巨龍石油)簽發銀行承兌匯票2筆,每筆票面金額500萬元,金額合計1000萬元,其中:保證金500萬元,敞口部分500萬元。敞口部分以該公司油罐類機械設備作為動產質押,簽票用途為支付與湖北天磊石化經貿有限公司簽訂的1063.8萬元的原油購銷合同款項。孝感農商行毛陳支行行長夏某為該業務第一責任人和實際經辦人,對該業務的貸前調查、審查審批和貸後管理負主要責任。
不到一個月後,2015年7月底,毛陳支行在貸後檢查中發現巨龍石油法定代表人呂某失聯,公司已停止經營。孝感農商行隨即於7月31日對巨龍石油、法定代表人呂某及相關保證方提起訴訟。
2016年1月4日,此2張銀行承兌匯票金額1000萬元兌付。由於被告方財產已被其他銀行多次申請查封,強制執行困難,即使強制執行,按抵押優先受償的原則,在清償其他銀行貸款後,孝感農商行再執行剩餘價值的可能性極小。2017年9月22日,孝感農商行將向巨龍石油開具的銀行承兌匯票敞口部分貸款499.62萬元列為不良貸款並核銷,截止案發,該筆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造成損失共計489.62萬元。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夏某不僅在貸前調查、核查中沒有按規定對巨龍石油的經營狀況進行調查,未能及時發現風險,而是在公司停止營業、法定代表人失聯後才發現;甚至在核定抵押物的時候也糊弄了事,將巨龍石油用於生產和存儲的輸油管道系統、儲油罐等專用機械設備(屬專業設備,抵押率20%)按照通用設備(抵押率50%)進行抵押核定,造成抵押物明顯不足值,最終造成毛陳支行巨大損失難以追回。
違法放貸、出具票證
銀行行長獲刑4年
身為銀行支行行長的夏某,自然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可能造成的後果瞭然於心。2019年8月13日,因嫌犯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夏某被逮捕。在法庭上,夏某對起訴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
夏某違法放貸的500萬元,在該筆貸款到期後,張某歸還了全部貸款本息。而在此案的審理過程中,巨龍石油公司於2019年11月26日向孝感農商行還款10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夏某在任孝感農商行毛陳支行行長期間,違反規定向他人發放貸款50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為他出具銀行承兌匯票1000萬元,造成銀行損失489.62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
最終法院判決夏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