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中,可以把供應商的經營範圍作為資格條件嗎?比如,採購文件規定,供應商的營業執照經營範圍中必須包含本項目的採購內容。這裡我們首先給出答案:不可以,經營範圍一般不可以作為資格條件。
很多人覺得難以理解,是因為對經營範圍有一種根深蒂固的誤解,認為經營範圍就是一種行政許可事項,供應商在其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範圍之外從事經營活動就是違法行為。
在以前,的確是這樣的。計劃經濟時代,企業的經營活動被嚴格限定在經營範圍之內,經營範圍是政府管制企業、落實購銷計劃的行政管理措施。所以,我們看到,原來的《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原《民法通則》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
但是,到了市場經濟時代,管理者慢慢發現,以經營範圍作為限制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門檻,偏離了經營範圍登記的本意,也影響了企業開展經營活動。所以,後來在《公司法》修訂時,刪除了「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的規定。同時,《公司法》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而原《民法通則》中的相關規定,也隨著《民法典》的施行成為了歷史。
所以說,除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外,現在的經營範圍已經不是行政許可事項。企業的經營範圍由企業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也就是說企業可以自主決定自己的經營範圍,經營範圍變更的,只需要進行一下登記就行。登記的目的也不是進行審批,而是看看你的經營範圍的描述是否合法,是否對消費者有誤導等等。
那麼,現在登記的經營範圍到底有什麼作用呢?通俗一點說,就是告訴消費者,我們公司現在在賣什麼,僅此而已。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只能賣什麼。經營範圍的登記既不構成對市場主體一般經營能力的限制,也不成為對市場主體許可經營能力的賦予,只是市場主體依規將自己的經營活動通過登記對外公示的過程,而不是政府通過登記賦予企業能力,更不是通過登記限制企業權利的工具。
好了,最後我們來總結一下,對於一般的項目,既然經營範圍不構成對供應商經營能力的限制,那麼,在政府採購中,也就不能把經營範圍作為資格條件,也不能作為評審因素。因為,對於一般的採購項目來說,經營範圍跟供應商的履約能力無關,也跟採購需求無關。對於法律、法規規定需要批准才能從事的項目,應當將經營範圍設為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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