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省政府印發《浙江省信訪工作辦法》

2024-10-26     江南水鄉生活見聞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浙江省信訪工作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屬各單位:

現將《浙江省信訪工作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0日

浙江省信訪工作辦法

(2024年4月22日中共浙江省委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

2024年6月30日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我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群團組織、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開展信訪工作。

第三條信訪工作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傳承和弘揚「幹部下基層開展信訪工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為在奮力推進中國式現代化新征程上勇當先行者、譜寫新篇章提供堅強保障。

第四條信訪工作應當堅持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將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推動預防、受理、辦理、監督追責、維護秩序全過程各方面法治化,依法維護群眾權益、規範信訪秩序,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讓人民群眾在每一件信訪事項的辦理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第二章 體制機制

第五條各級黨委應當加強對信訪工作的領導,堅持和完善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五級書記抓信訪工作責任制度。

第六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的領導,健全完善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工作機制,落實統籌協調、整體推進、督促落實信訪工作的職責,定期召開會議,研判信訪形勢,協調解決疑難信訪問題。

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與本級人大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政法部門、巡視巡察機構等建立協調聯動機制,推動不同領域信訪突出問題的依法解決、幹部依法履職等情況的信息溝通運用,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相關情況。

第七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深化完善領導幹部下訪接訪工作機制,健全省級領導帶頭下訪、市級領導定期接訪、縣級領導值守接訪、鄉級領導隨時接訪、村社幹部上門走訪工作制度,切實解決群眾訴求。

第八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關心愛護信訪幹部,加強信訪幹部隊伍建設,健全信訪督查專員制度,加大信訪幹部內外交流力度,構建年齡梯次適當、專業優勢互補、來源渠道廣泛的信訪幹部隊伍。

建立健全信訪崗位鍛鍊制度,定期選派新提任幹部、優秀年輕幹部、新錄用幹部等到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鍛鍊。

加強基層信訪工作力量,鄉鎮(街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訪人的原則,明確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提供與任務相適應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三章 源頭預防

第九條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推動信訪工作重心下移、關口前移,壓實各級機關、單位預防信訪問題產生的主體責任,形成「預防在源頭、化解在初始、息訪在縣域」的良好信訪生態。

第十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將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預防和化解矛盾的基礎性工作,落實完善各項民生政策;嚴格執行行政合法性審查制度和重大決策社會風險評估制度,深化重點產業預防性合規體系建設,加強政策的宣傳解讀,防止決策、審批不當引發社會矛盾。

第十一條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職,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加大重點領域執法力度,完善執法監督制度,提升執法質量和效率。

人大機關應當根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供的群眾反映熱點難點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監督,推動司法機關公正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履職。

審判機關應當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公正司法、嚴格執法、依法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檢察機關應當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通過提出抗訴、檢察建議、公益訴訟等方式加強對行政機關履職行為的監督。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加大對群眾投訴比較集中、以信訪答覆代替行政處理決定等突出問題的監督力度,提升行政執法工作質效。

第十二條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定期排查矛盾糾紛,適時開展矛盾糾紛和信訪問題大起底大排查,運用數字化手段即時感知群眾信訪反映的熱點難點堵點問題。

第十三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強化縣級社會治理中心矛盾糾紛調處化解的統籌協調,堅持調解優先,發揮專業團隊的調解引導功能,做到應調盡調、能調盡調,構建調解、信訪、 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多種方式有機銜接的一體化矛盾糾紛多元化解體系,實現矛盾糾紛就地化解。

縣、鄉兩級社會治理中心應當加強與信訪部門的工作對接和互聯互通,及時對鄉、村兩級矛盾糾紛化解平台和網格員上報的信息進行研判處置,避免矛盾糾紛轉化為信訪問題。

第十四條村(社區)「兩委」應當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採取民主懇談、村民說事等方式主動聽取群眾意見建議,問需於民、問計於民,將誠信信訪、依法維權等內容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引導群眾依法有序文明信訪。

第十五條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人民建議徵集機制,明確負責人民建議徵集工作的機構或者從事人民建議徵集工作的人員。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將日常徵集、專題徵集、主題徵集等方式徵集的建議及時轉化為決策、政策及工作措施等,並向建議人反饋採納情況。

各級公共服務機構、社會治理中心等場所設立人民建議徵集站(點),主動收集意見建議。

第四章 受理辦理

第十六條各級機關、單位對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應當按《信訪工作條例》等規定登記,錄入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聯繫方式、事發地、送達地址等信息,逐一登記請求、事實、理由和有關材料,做到登記要素齊全、記載信息全面、訴求表述清晰、過程記錄詳盡。

同一信訪人有多個訴求的,應當分訴求登記,分類別、分層級、分途徑、分渠道進行受理、辦理。

第十七條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問題性質、事發地、處理層級等對信訪事項的類型、處理途徑、管轄等實行分類管理,區分建議意見類、檢舉控告類、申訴求決類信訪事項進行處理。

信訪事項發生地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是信訪事項的首辦單位。信訪事項涉及同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關、單位的,相關機關、單位應協商受理,共同辦理的應當確定關聯度高的機關、單位主辦。對受理有異議的,由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與同級機構編制部門協商並報共同的上一級機關、單位決定。

第十八條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在受理、辦理《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信訪事項時,應當告知信訪人處理途徑、法律依據、聯繫方式、注意事項等,做好釋法明理工作,並將受理情況和辦理結果按照規定錄入民呼我為統一平台。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在受理、辦理《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的信訪事項時,應當出具信訪事項受理告知書,在受理之日起 60日內辦結,並向信訪人出具信訪處理意見書;延期辦理的,應當向信訪人出具延期告知書。

建議意見類、檢舉控告類信訪事項的處理按照《信訪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完善初次信訪首辦、接訴即辦、跟蹤督辦等機制,全面落實辦理責任。

申訴求決類初次信訪事項原則上由有權處理機關、單位的主要領導簽批承辦意見和信訪處理意見。

承辦責任人應當與信訪人確認訴求,通過與信訪人見面、現場走訪、實地察看、查詢有關資料、召開論證會等形式進行調查核實,並充分聽取信訪人的意見,對疑難複雜的信訪事項,可以採取聽證、評議等方式辦理。

信訪處理意見書應當由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業務分管領導、信訪工作分管領導分別審核,依法送達信訪人。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負責本級黨委、政府信訪事項複查覆核工作。

信訪人對處理意見、複查意見不服的,可以根據《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請求複查、覆核。信訪人請求複查、覆核一般採用書面形式,書面請求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請求。

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應當在信訪處理意見書、複查意見書中告知信訪人請求複查、覆核的權利。複查覆核機關、單位應當依法按規定做好複查、覆核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送達等工作。

第二十一條信訪事項辦理、複查、覆核過程中,有關機關、單位可以依職權或者依申請對疑難、複雜的信訪事項組織聽證。聽證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聽證員一般由聽證機關工作人員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工作者、相關領域專業人士和其他公民組成,由信訪人與聽證機關共同選定。

第二十二條各級機關、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信訪工作的規定和要求辦理信訪事項,建立信訪事項登記、受理、辦理等質效評價機制。

第二十三條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發現有關機關、 單位在信訪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開展督辦:

(一)信訪事項未按照規定登記、接收的;

(二)信訪事項應受理而未受理的;

(三)未按規定轉送、交辦有權處理機關、單位,有權處理機關、單位未按《信訪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的;

(四)信訪事項受理後未按照規定出具受理告知書、延期辦理告知書、處理意見書,送達程序不規範的;

(五)信訪事項處理主體不適格、意見書認定事實不清楚,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正確、實體問題應解決未解決、處理結果顯失公正,或者以過程性、階段性結果代替問題解決的;

(六)拒不執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七)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或者弄虛作假的;

(八)其他應當督辦的情形。

第五章 監督追責

第二十四條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定期開展信訪工作聯合督導,重點督查本級黨委和政府所屬部門、下級黨委和政府開展信訪工作、落實信訪工作責任的情況。

各級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及其辦公室、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加強對重要信訪事項的督查,將信訪事項受理辦理、複查覆核和落實等情況納入督查範圍,重要問題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

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督查部門定期將重點領域信訪問題、督辦後沒有實質進展或者疑難複雜信訪問題等列入督查範圍。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信訪工作重點管理制度。省、市、縣(市、區)黨委和政府應當分別對信訪工作重點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加強指導,推動整改落實。

第二十六條各級機關、單位對重要信訪事項開展復盤溯源,對信訪事項的產生原因、辦理程序、適用依據、事實認定等進行核查。

第二十七條有關機關、單位對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責任的建議,應當在收到建議之日起 30日內書面反饋採納情況,並錄入民呼我為統一平台。

第二十八條各級黨委和政府建立健全縣、鄉兩級領導幹部信訪工作任期盤點和離任交接制度,縣、鄉兩級黨政正職和信訪問題相對突出領域的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離任時應當開展任期信訪工作盤點及離任交接工作。

第二十九條各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建立信訪辦理和處置工作中涉嫌失職失責問題線索移送工作機制,發現有權處理的機關、單位及工作人員在信訪事項辦理、信訪事件應急處置中涉嫌失職失責問題線索的,應當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和有管理權限的機關、單位調查處理。

第三十條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訪工作職責,以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信訪問題發生的行為依規依紀依法處理。

第六章 信訪秩序維護

第三十一條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理性反映訴求,對反映問題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自覺維護信訪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

第三十二條信訪事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機關、 單位不予受理,15日內出具書面告知書並送達信訪人:

(一)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正在辦理,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上級機關、單位又提出同一信訪事項的;

(二)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跨越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 一級機關、單位提出信訪事項的;

(三)屬於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管轄的事項,已經、正在和應通過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程序處理的;

(四)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上級機關、單位應當出具越級走訪引導告知單。

第三十三條信訪人反映的信訪事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有關機關、單位不再受理,15日內出具書面告知書並送達信訪人:

(一)已經覆核的信訪事項,信訪人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的;

(二)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的;

(三)其他不再受理的情形。

第三十四條對不再受理的信訪事項,地方黨委和政府以及基層黨組織和基層單位應當做好疏導教育、矛盾化解、幫扶救助等工作。

第三十五條各級機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加強信訪法治宣傳和教育,對違反《信訪工作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依法採取必要的措施,切實維護信訪秩序。

第三十六條各級政法部門對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滋事擾序、纏訪鬧訪行為情節嚴重,或者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數字化建設

第三十七條省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構建橫向聯通各機關、單位,縱向貫通省、市、縣、鄉四級,集網絡、電話、來信、走訪「四位一體」的民呼我為統一平台。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依託省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台,按規定將本機關、單位應用系統中的相關數據歸集至民呼我為統一平台,與基層智治系統等平台數據共享。

第三十八條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信訪事項的登記、受理、辦理、轉送、交辦、督辦等信息同步錄入民呼我為統一平台,每一件信訪事項形成統一的「民呼碼」,全流程全閉環實時展現信訪事項辦理和工作情況,做到可查詢、 可跟蹤、可評價、可追溯。

第三十九條省級黨委和政府信訪部門應當加強對全省民呼我為數據的管理,確保數據真實、系統安全,申請單位依法獲取的民呼我為數據應當用於本單位依法履行職責的需要,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其他目的。

對在履行職責中通過民呼我為統一平台收集的有關信訪人的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等依法予以保密。通過民呼我為統一平台查詢數據應當留痕。

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按照數據權限獲取數據,加強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防止數據被非法獲取、篡改、泄露、損毀或者不當利用。

第四十條各級機關、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對每件信訪事項按照「信訪人+信訪訴求」逐件做好收集整理立卷工作,形成數字檔案,及時歸檔。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商省信訪局承擔。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浙江發布公眾號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d28b56ebb2d8ea91ff7272547dfbec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