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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單位和就業者,都應該遵守《勞動法》,而出現糾紛,也大都用《勞動法》來判定是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很多情況下,確實有弱者的存在,尤其是就業者在企業面前,或許很多方面,確實很被動。
近日,有媒體視頻爆料,在湖北武漢,打工者魯女士拿著勞動仲裁書向媒體反映,自己在一家企業上班出現發生勞動爭議。於是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提起勞動仲裁。
仲裁結果還是比較令人欣慰的。勞動仲裁裁決涉事公司支付魯女士七千多工資。然而,接下來卻沒那麼順利,即便是她贏得了勞動仲裁,公司卻依然拒絕支付她的工資。無奈之下,魯女士將此事曝光求助。
這廠子緣何如此豪橫,勞動仲裁都不管用?究竟雙方發生了怎樣的矛盾,僅僅是拖欠工資,還是另有隱情?
對此,涉事公司一位陳經理說:仲裁就仲裁吧,那判了我們就認。並表示魯女士曾到我們廠里鬧,還關我們的電閘,然後扯皮幹嘛的。(讓她)上法院強制讓我們執行吧!
看到這裡,我們似乎看出了點眉目。涉事公司應該確實拖欠了魯女士該發的工資,也得到勞動局依法仲裁,而涉事公司目前可能糾結和不滿的,應該是女子曾經在廠子裡「鬧」這件事,或許在法院強制執行是,也要說道說道。
有網友說,你要是給人家工資,人家還會到企業鬧騰?去鬧雖然不合適,有些衝動和過激,但也是企業不給工資,有錯在先。
從事態前後看,這家公司的做法,顯然是不太妥善的。首先,勞動者的合法收入,公司應該按時足額發放的。其次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應該在規定時限(15日)內到法院上訴。如果「認了」,不上訴,那麼就應該按照仲裁積極主動去執行,支付勞動者工資。非要等法院強制執行,那不是不吃敬酒吃罰酒嗎?
再說,企業對魯女士到廠子「鬧」到廠子「關電閘」,如果屬實,企業應該及時報警,而不是自己把他當理由,來拒絕執行勞動仲裁判決。一碼歸一碼,她去鬧,或許應該承擔相應責任,比如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等,但這並不意味著,企業可以拒付勞動者工資。
企業可以報警或者起訴「鬧事者」,可以作為另一案件來處理,但也必須要承擔自己其他該有的法律責任。
企業硬是不給工資,女子拿著勞動仲裁,或許感到確實很無助,很被動。在這還種情況下,女子應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應該在尊重案件本身事實和法律基礎上,依法作出維護雙方權益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