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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路是我開
此樹是我栽
要想來載客
就扎你輪胎
都9102年了
還有人抱有這種想法?
聽說某學校門口
有幾個惡霸司機就是這樣做的
今天
小編帶大家一起來見識見識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起,陳某在石獅某學校門口跑私車營運,他聽說,這個校區門口的載客市場長期被居住在附近的一夥男子霸占。這幫人不僅不讓外地司機接活,還經常採用恐嚇、堵車、扎破輪胎等方式欺負外地司機。
同年年底,陳某開車到該學校宿舍門口載學生時,吳某巧、吳某萬等人便故意用車將其圍堵起來。陳某無奈下只能叫學生下車,走到另一條路上去等他,這些人才讓他離開。陳某離開後,發現車子右後輪胎被扎破。
當然,被害人遠不止陳某一個,賴某曾在該校區附近的路段候客時被毆打,導致牙齒受傷。蔡某、申某、高某、趙某、劉某等多名被害人也曾因在該校區載客時輪胎被扎破或被毆打等事情報案。
經審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間,吳某新、吳某巧、吳某萬等人經事先預謀,結夥在石獅某學校門口等地採取言語威脅、堵車、扎破輪胎、推搡、毆打等手段阻止外來車輛在此載客,長期霸占該學校門口的載客市場,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形成較為固定的惡勢力團伙。
吳某新、吳某巧、吳某萬分別參與作案4起至9起不等。
裁判結果
近日,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新、吳某巧、吳某萬多次單獨或結夥隨意毆打、追逐、攔截、恐嚇他人,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被告人吳某巧賠償部分被害人經濟損失,酌情從輕處罰。鑒於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歸案後的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新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二、被告人吳某巧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三、被告人吳某萬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說法
惡勢力是指以暴力、威脅、滋擾等手段,在一定區域內或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犯罪組織。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長期結夥占據涉案校區候車載客,排斥外來車輛逾區載客,多次實施驅趕、恐嚇、隨意毆打、扎破輪胎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以實現非法獲利的犯罪動機。該欺行霸市的行為已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應認定為惡勢力團伙。三名被告人為一己私利,對被害人實施驅趕、恐嚇、扎輪胎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三條 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四條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利劍出鞘保安寧
掃黑除惡護民生
面對黑惡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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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 | 王順玲 唐新坤
編輯 | 郭茵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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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c_fsJ2wBmyVoG_1ZM7i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