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如何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

分公司按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那麼分公司如何繳納增值稅和所得稅呢?一起來看看吧。

分公司如何繳納增值稅

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但如何識別區分增值稅納稅人呢?據《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666號)第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因此通過稅務登記證,以識別不同的增值稅納稅人。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固定業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因此分公司若辦理了稅務登記,則其為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應單獨申報繳納增值稅。若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准,未辦理稅務登記,則由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

分公司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進行繳納,具體如下:

1、 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2、 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二級分支機構,是指匯總納稅企業依法設立並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登記證書),且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機構。

3、 匯總納稅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總計算的企業所得稅,包括預繳稅款和彙算清繳應繳應退稅款,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根據分攤稅款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50%由總機構分攤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或退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或退庫。具體的稅款繳庫或退庫程序按照財預[2012]40號文件第五條等相關規定執行。

4、 以總機構名義進行生產經營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的,應視同獨立納稅人計算並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執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因此除無法提供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也無法提供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相關證據證明其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身份外,分公司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與是否獨立核算是否辦理稅務登記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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