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滿後仍繼續工作,該不該賠付二倍工資差額?

2023-11-02   南國早報

原標題:合同期滿後仍繼續工作,該不該賠付二倍工資差額?

合同期滿後仍繼續工作,該不該賠付二倍工資差額?

南國早報全媒體記者:盧荻

李先生跟廣西一家農業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繼續留在該公司工作近7個月。之後,李先生申請勞動仲裁,訴請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合同期間的二倍工資差額1.34萬餘元。近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李先生勝訴。

2020年1月,李先生到該公司入職,雙方簽訂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止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後,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李先生繼續留在公司工作至2022年9月27日。公司以經營不善,需要縮減人員為由解除與李先生的勞動合同。

2022年9月,李先生向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南寧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向李先生支付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27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34萬餘元。

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南寧市江南區法院提起訴訟,稱合同到期後,因李先生長期在室外工作,故未能及時跟李先生續簽勞動合同,並非惡意不簽,李先生主張的二倍工資差額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

今年5月5日,一審法院開庭審理這起勞動爭議糾紛案;5月18日,一審法院判決,公司應向李先生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1.34萬餘元。

公司不服,上訴至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自勞動期滿後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故一審判決並無不當。

法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11月2日,南國早報全媒體記者了解到,該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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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梁冰欣 蔣為(見習)

校對:黃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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