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檢察監督,「硬核」保護綠水青山

2023-10-19     大邑檢察

原標題:民事檢察監督,「硬核」保護綠水青山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由此發生了歷史性、轉折性、全局性變化。全國檢察機關民事檢察部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將「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充分融入生態環境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的辦理中,為美麗中國建設貢獻檢察力量。

調查核實揭穿虛假訴訟

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被追回

近日,貴州省貴陽市某頁岩磚廠完成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並經專家評審通過,之前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下稱「保證金」)也被依法追回。「要不是檢察機關介入監督,這筆錢可能真領不到了。」磚廠合夥事務執行人張某感嘆道。

2021年12月,張某到貴陽市烏當區自然資源局諮詢退還保證金的條件,被告知該筆保證金已被烏當區法院扣劃執行,而他作為磚廠合夥事務執行人,對此事卻完全不知情。

張某後經查詢得知,2017年7月,萬某以向磚廠提供了價值101萬元的水泥,但磚廠只支付了45萬元貨款為由起訴至法院,請求判決磚廠及另一合夥事務執行人任某償還剩餘貨款56萬元。雙方隨即簽訂了調解協議。執行階段,萬某自動放棄了3.94萬元債權。同年10月,烏當區法院執行了磚廠繳存的保證金53萬元,並將錢款劃入了萬某的帳戶。

「我們廠生產的是頁岩磚,根本用不到水泥,法院調解書認定磚廠向萬某購買了100餘萬元的水泥,這官司肯定有問題。」張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時說。

送走張某後,承辦檢察官即刻對該案進行全面審查。檢察官發現,該案以調解方式結案,雙方當事人無抗辯,且快速進入執行階段,萬某還主動放棄了3.94萬元債權,磚廠合夥事務執行人之一任某全程參與訴訟,而另一執行人張某並未出庭應訴。諸多疑點都顯示,該案極有可能是虛假訴訟。

烏當區檢察院立即組成辦案組,分頭開展調查。經詢問磚廠工作人員,辦案組了解到,磚廠生產經營確實無需水泥;查閱磚廠帳目,發現萬某訴稱出售水泥給磚廠的時間段內,磚廠並無購買水泥的記錄;調取磚廠保證金專戶和萬某個人的銀行帳戶流水,發現法院將53萬元執行款劃入萬某的帳戶後,萬某隨即轉帳51萬元至任某的帳戶。

最終,在大量證人證言及客觀證據面前,任某與萬某如實供述了二人串通提起虛假訴訟,目的是將某頁岩磚廠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據為己有的事實。因二人可能涉嫌虛假訴訟罪,烏當區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移送了相關線索。

2022年6月,烏當區檢察院向烏當區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烏當區法院裁定由該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該案。同年10月,烏當區法院作出再審民事判決,撤銷原審民事調解書,並駁回原審原告萬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辦理本案過程中,烏當區檢察院發現,由於保證金繳存在各礦山企業的帳戶內,礦山企業雖然不能自由提取,但自然資源局難以對保證金實現有效監管,於是向自然資源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自然資源局加強對保證金的監管。自然資源局採納檢察建議後,將各礦山企業的保證金帳戶統一轉移至由該局在銀行設立的監管帳戶中,並為各企業設置了子帳戶,以便對保證金進行及時、動態監管。上述虛假訴訟案再審期間,任某已將非法獲取的53萬元保證金退回至監管帳戶中。

濫伐林木被訴後未履行補植義務

民事執行監督不讓調解書落空

「你好!我想了解一下陳某在村裡做勞務代償的一些情況。」10月16日上午,安徽省固鎮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吳小玲撥通了該縣濠城鎮劉祠村村委會負責人的電話。對方告訴吳小玲,村裡安排陳某從事村道保潔這一公益性崗位的事務後,陳某表現得很積極,每次都能認真完成清潔任務。

陳某是一起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的被執行人,吳小玲是這起執行監督案件的承辦人。今年2月,固鎮縣檢察院在開展濫伐林木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補植情況專項跟進監督時發現,作為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被告,陳某並未按照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確定的補植數量和存活率完成補植。於是,吳小玲便和陳某打起了「交道」。

陳某濫伐林木案還要追溯到6年前。2017年11月,在明知林木採伐許可證尚未辦理的情況下,蔡某某、陳某採伐了劉祠村的193棵楊樹。2019年11月,固鎮縣檢察院就這起涉嫌濫伐林木罪案向法院提起公訴。訴訟過程中,檢察機關另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修復因濫伐林木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按照濫伐株數的5倍補種樹木,同時賠償因濫伐林木造成的兩年生態價值損失11580元。固鎮縣法院經審理,以濫伐林木罪分別判處蔡某某、陳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八個月,各並處罰金7000元。同時,經法院主持調解,固鎮縣檢察院與蔡某某、陳某就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兩被告按照濫伐株數的5倍補種樹木共計965株,即兩被告均應於2020年3月31日前各栽種楊樹500株,並保證存活率在95%以上。

今年2月,固鎮縣檢察院公益訴訟辦案組在跟進監督中了解到,蔡某某補種義務全部履行完畢,但陳某卻未完成補植復綠任務,遂將該線索移交本院民事檢察辦案組審查監督。

3月10日,固鎮縣檢察院向縣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法院依法啟動執行程序,將陳某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移送執行。固鎮縣法院隨即採納檢察建議,將該案移送強制執行。執行期間,陳某家庭突遭變故,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家中還有老人需要贍養。根據這一新的情況,檢察機關向法院提出了「勞務代償」的想法,並就此聽取村委會的意見。劉祠村村委會負責人明確表示,村裡能夠給陳某提供公益性崗位,並可監督其進行公益服務。陳某也表示願意通過參加公益性崗位來進行勞務代償。

安徽省固鎮縣檢察院就陳某勞務代償問題舉行公開聽證。

6月20日,固鎮縣檢察院就陳某勞務代償問題舉行公開聽證。在固鎮縣法院的主持下,固鎮縣檢察院與陳某及第三人劉祠村村委會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約定陳某可以通過勞務代償方式,替代履行補植復綠義務,具體由陳某參加由劉祠村村委會提供的公益性崗位予以代償。7月20日,固鎮縣法院就這起執行案作出終結執行裁定。

吳小玲告訴記者,到明年8月陳某的勞務代償到期後,檢察機關還將會同法院對劉祠村村委會進行回訪,聽取村委會對陳某代償情況的綜合評價,以確保此案的執行效果。

保護區內豈能違法採礦

跟進監督糾正錯誤判決

「跟我合作的企業只有探礦證,一直沒轉成採礦證,導致採礦合同好幾年無法兌現,我前期投入的400萬元資金全都打了水漂。我想通過訴訟跟對方解除合同,也沒得到法院的支持。」2021年12月底,陳某向內蒙古自治區固陽縣檢察院申請監督。

「手中僅有探礦證卻簽訂了採礦合同?」「探轉采一直沒辦下來是何緣故?」……在調取法院審判卷宗掌握基本案情後,固陽縣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向該縣自然資源局了解情況時一連拋出好幾個問題。

包頭市固陽縣檢察院檢察人員實地調查案涉合同探礦區域位置。

檢察官經了解得知,原來,早在2004年,案涉合同所涉及的區域就已辦理了探礦證,後經兩次轉讓變更,該探礦證於2009年被轉讓至以郝某為法定代表人的固陽縣某礦業有限公司。該公司經勘查探明,探礦證所屬範圍內的鐵礦儲量為210.89萬噸,且大部分存在於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正因如此,2018年,該探礦證未被延期,並被納入了當地有償退出名單。

承辦檢察官經進一步調查得知,陳某與郝某於2016年簽訂了對案涉礦山的合作開採合同,約定陳某以入股方式參與對案涉探礦證所屬區域內不限於鐵礦石的所有礦藏的開採。而陳某的前期投入不僅包括400餘萬元資金,還包括採礦所需的機器設備。2018年,因案涉探礦證無法延期,陳某找郝某協商解除合同。可郝某認為,他已將合同約定的股份轉讓給了陳某,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因此拒絕解除合同和返還資金。陳某一氣之下,起訴至固陽縣法院。被駁回訴訟請求後,陳某又向包頭市中級法院申請再審,亦被駁回。

綜合法院審判及調查核實情況,固陽縣檢察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礦業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陳某與郝某在明知僅有探礦證而無採礦證的情況下,仍以合同形式約定在自然保護區開採礦產資源,違反了國家關於礦產資源的管理秩序及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損害了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應當認定合同無效。若該合同被認定有效並繼續履行,將對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嚴重破壞。原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依法應予以糾正。

在向同級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未被採納後,固陽縣檢察院依法向包頭市檢察院提請抗訴。包頭市檢察院提出抗訴後,包頭市中級法院指令固陽縣法院再審該案。固陽縣法院採納檢察機關監督意見,對該案予以改判。郝某不服,向包頭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今年9月27日,包頭市中級法院判決維持固陽縣法院的再審判決。

無人機噴藥污染桑樹田

檢察履職化解糾紛促治理

「有公司用無人機噴洒農藥,我們種植的桑樹田受到污染,養的蠶吃了被污染的桑葉也死了,我們沒了收入,賠償也一直沒到位,能幫幫我們嗎?」2022年8月的一天,72歲的村民韋某代表受損農戶,向廣西壯族自治區上林縣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

上林縣檢察院辦案人員向村幹部調查核實案件情況。

承辦檢察官在隨後的走訪調查中得知,2021年11月起,某米業公司承租上林縣某村180多畝土地種植水稻。2022年6月,該公司使用無人機在稻田噴洒殺蟲劑,殺蟲劑飄散至毗鄰的其他農戶種植的桑樹田。農戶採摘桑葉喂養家蠶後,陸續出現家蠶死亡的情況。農戶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該米業公司賠償損失。農業主管部門和鎮政府組織工作組開展調查後,在取樣的桑葉中檢出了多種農藥成分,並了解到包括韋某在內的41家農戶都遭遇了家蠶死亡情況。由於對因果關係認定和賠償標準存在不同意見,相關部門多次組織受損農戶和某米業公司協商賠償事宜,均未果。

韋某、黃某等9人都是農村中老年人,文化水平低,訴訟能力弱,符合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條件,但訴訟費用、鑑定費用等是不小的訴訟成本。同時,韋某等人所在村莊和某米業公司存在較長時間的租賃關係,如果雙方能協商解決矛盾,不僅能夠減少雙方訟累,也更有利於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鄉村振興。

為實現最佳辦案效果,上林縣檢察院一方面查明了某米業公司噴洒的農藥與桑葉污染、蠶只死亡存在因果關係,一方面向各方釋法說理、分析利弊,積極促進矛盾化解。最終,該米業公司與韋某等9人達成和解協議,米業公司賠償韋某等9人損失費合計8430元,並按該賠償標準對其他32戶農戶也進行了賠償。

辦案過程中,檢察官發現,無人機植保具有高效、便捷的優勢,但如果監管不當,很容易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針對在無人機植保方面存在的監管漏洞,上林縣檢察院及時制發社會治理檢察建議,推動農業主管部門加強監管和宣傳,從源頭上規範不當噴洒行為,防止環境污染和侵權糾紛發生。上林縣農業主管部門採納檢察建議後,目前已開展4期專項培訓、12次普法宣傳,為保護鄉村生態環境和產業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檢察日報 作者:丁艷紅 王美靜 吳貽伙 沈靜芳 袁昕 冼春宇 覃福娥 圖片:郭靜 黃小萍)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bf4926b1dbd4298ed9e510ab44447b9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