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戶區改造推給村委會承擔責任?不可能!

2023-06-29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原標題:棚戶區改造推給村委會承擔責任?不可能!

導讀:實踐中有很多以棚戶區改造名義進行的村莊整合、異地搬遷等各種形式的拆遷項目,因區縣政府、鎮政府以及村委會互相推脫補償責任,導致被拆遷人遲遲無法得到拆遷補償安置利益。下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黃曉麗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如何幫助當事人鎖定責任主體。

案情簡介:

2016年洪女士的房屋被列入棚戶區改造徵收範圍,但徵收方卻遲遲不與洪女士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2021年10月其他被徵收人已經陸續分房,洪女士找到鎮政府、區政府尋求解決問題卻無人理會。

此時,洪女士既為自己的合法財產無法得到公平合理的補償而感到不公,又擔心尋求法律途徑救濟也已經過了起訴期限,左右為難之際,洪女士找到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黃曉麗律師團隊。

法律程序:

因洪女士對當年棚改相關文件一無所知,為了解相關棚改拆遷情況,黃曉麗律師團隊幫助洪女士向鎮人民政府申請公開徵收其房屋的棚戶區改造安置補償方案。

2022年2月13日,洪女士收到《鎮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安置補償方案》,該方案第一條規定,該項目徵收範圍包括洪女士的自然村。第二條規定,縣政府作為徵收主體。洪女士才得知縣政府是本次徵收及補償主體。

據此,洪女士房屋所在的棚戶區改造系縣政府進行徵收,縣政府依法對洪女士被徵收房屋進行安置補償的法定職責。黃曉麗律師團隊又幫助洪女士向縣政府申請履行補償安置職責,縣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後洪女士訴至人民法院。

縣政府答辯該案系村莊異地搬遷,系鎮政府組織村委會發起的村民自治行為,縣政府沒有拆遷安置補償職責,且改造至起訴時已有五年,超過起訴期限。

律師分析:

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本案中,棚戶區改造項目雖發生在2016年,但棚改實施部門於2021年10月才實際進行分房,洪女士才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洪女士於2022年5月12目向縣政府遞交履行徵收補償法定職責申請,縣政府收到申請後在法定期限內未予答覆,洪女士於2022年8月1日提起本案訴訟,並未超過起訴期限。

其次,根據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徵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當地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縣、區政府是棚戶區改造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轄區內棚戶區改造項目的組織實施。

根據上述規定,無論是集體土地徵收還是棚戶區改造項目,縣政府均是徵收工作的責任主體。本案中,鎮政府發布的《鎮棚戶區改造項目徵收安置補償方案》也載明了涉案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徵收主體為縣政府,鎮政府為徵收實施單位。洪女士向縣政府申請履行安置補償職責時,縣政府負有對洪女士的申請進行回復和處理的法定職責。

案件結果:

最終,一審法院採納了黃曉麗律師團隊上述意見,判決縣政府於判決生效後對洪女士履職申請作出處理意見。縣政府上訴後,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此提醒廣大被徵收人,在棚戶區改造項目中遇到拆遷安置補償不到位,一定要第一時間尋找專業律師幫助,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免錯過重要時點,錯過最佳辦案切入點方案,給維權增加困難。(李佳欣/文)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becf7c99fc10decf513403ef45576cb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