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幫忙被炸傷眼睛,主家被判盡賠償責任

2019-09-24     河北高院

樂於助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尤其是在鄉村民間,誰家有事需要幫忙,招呼一聲,鄰里們都會前來幫忙。但是幫助人在幫助過程中一旦發生意外事件,造成人身財產損失,賠償問題如何來解決?日前,康保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義務幫工人員受害責任糾紛案。

陳某與高登某同村居住且關係較好。2018年4月,高登某去世後,受高登某妻子何某及兒子高某文、高某禮委託,陳某擔任喪禮總管,幫忙辦理喪葬事宜。其間,按照當地人的喪葬習俗,陳某組織奔喪人員上街時,在逝者家門口被他人燃放的雙響爆竹炸傷右眼,隨即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後陳某就自身損失賠償問題,與何某、高某文、高某禮協商未果,遂訴至法院。

康保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受高某文、高某禮、何某之託擔任喪禮總管,幫助辦理喪葬事宜,與高某文、高某禮、何某之間構成義務幫工法律關係。其間,陳某被第三人燃放的雙響爆竹炸傷,高某文、高某禮、何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該第三人燃放爆竹受陳某差遣,陳某在差遣他人燃放爆竹過程中,應對燃放爆竹的時間、地點以及炸傷自己的可能性提前作出預判並採取適當注意措施,陳某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鑒於陳某與三被告高某文、高某禮、何某之間的同村鄉鄰關係,綜合公平與公序良俗原則,法院最終作出判決,由高某文、高某禮、何某連帶承擔陳某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鑑定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在內各項損失的80%責任,陳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

說 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員,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該司法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本案中,陳某受高某文、高某禮、何某委託,無償地幫助上述三人辦理喪葬事宜,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使自身遭受損害,被幫工人高某文、高某禮、何某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陳某作為喪事總管,在差遣他人燃放爆竹過程中,應對燃放爆竹的時間、地點以及炸傷自己的可能性提前作出預判並採取適當注意措施,陳某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同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法院對陳某主張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鑑定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各項損失也予以支持,故此作出了上述判決。

來源:河北法制網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b__CYW0BJleJMoPMJr6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