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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以來,全市市場監管部門深入開展整治校外教育培訓機構不規範問題、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點題整治」行動,查處了一批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案件,促進全市校外培訓機構健康有序發展。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
引導校外培訓機構規範經營
發動社會參與監督
現公布一批
校外培訓機構違法行為典型案例
案例一
福清市樂優教育培訓學校
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收取學科類培訓費案
當事人在開展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時,對10人以下的班型收取70元/課時的培訓費用,該收費標準高於《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州市教育局關於制定我市義務教育階段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榕發改價格〔2021〕84號)中規定的政府指導價(最高不超過55元/課時,每課時為45分鐘),其行為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項「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2022年5月,福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向培訓對象退還多收取的費用,並處以罰款1萬元。
案例二
福州快樂學習教育培訓學校
(晉安漢唐校區)
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案
當事人在開展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時,對10人~35人的班型收費收取54.75元/課時的培訓費用,該收費標準高於《福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州市教育局關於制定我市義務教育階段線下學科類校外培訓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的通知》(榕發改價格〔2021〕84號)中規定的政府指導價(最高不超過44元/課時,每課時為45分鍾),其行為屬於《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項「超出政府指導價浮動幅度制定價格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一)項的規定,2022年12月,福州市晉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向培訓對象退還多收取的費用,並處以罰款7520元。
案例三
福州市時代銳思教育培訓中心有限公司
未明碼標價收取費用案
當事人自2021年11月開始經營美術培訓時,未及時將收費標準在經營場所內公示,其未明碼標價收取費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的規定。
參照《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自由裁量適用規則》第二十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2022年8月,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並處以罰款3000元。
案例四
閩清縣新知識培訓學校
未明碼標價經營教育培訓案
當事人經營場所的公示欄未公示教育培訓收費明細,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 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2022年6月,閩清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並處以罰款1000元。
案例五
福州簡一教育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當事人在與消費者簽訂的校外培訓「保分協議」(格式合同)中,帶有「甲方為乙方提供保分簽約班培訓。並承諾:保證乙方在2022年福州市中考考試成績達到福州市高中最低分數錄取線及以上」「乙方在簽訂協議後,不得無故退班,如退班甲方扣除全部費用」的條款。當事人向消費者作出無法提供履行條件的保證性承諾,誘導消費者與其簽訂格式合同,其行為分別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六條第(四)項「發布或者利用虛假信息,誘人訂立合同」的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要求消費者在簽訂合同後,無故退班扣除全部費用,屬於在合同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相關權利的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
根據《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2022年10月,福州市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6000元。
案例六
福州市西岸星教育諮詢有限公司
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當事人在與消費者簽訂的培訓合同中,含有「上述條款的解釋權歸福州西岸星教育諮詢有限公司所有」的格式條款,屬於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服務使用格式條款,規定經營者單方享有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
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2022年9月,福州市台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並處以罰款1000元。
案例七
永泰縣博之藝教育培訓學校有限公司
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通過網絡發布的招生廣告中,利用該校陳某某、葉某某、柯某某、張某某、董某某等 學員形象及取得比賽成績證書進行廣告宣傳,其行為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規定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 2022年10月,永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1428元。
案例八
連江嘻哈新天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發布虛假宣傳廣告案
當事人在廣告宣傳中,含有「街舞考級證書,升學加分」「擁有高級別考級證書在報考很多高校高水平藝術團等都享受本科第一批次最終模擬投檔線下20分內有的高校甚至40分」「藝術科目納入美育中考加分,6省12地市已經開始」等虛假宣傳內容,上述行為引人誤解,誤導了消費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2022年9月,連江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以罰款1080元。
案例九
福州小顧教育諮詢有限公司
發布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在其經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宣傳廣告內容中,含有「學員等級考試通過名單」「謝某某 爵士鼓(電爵士鼓)1級」「鄧某某 爵士鼓(電爵士鼓)1級」「黃某某 爵士鼓(電爵士鼓)1級」等字眼,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三)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 2022年8月,福州市倉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不良影響,並處以罰款660元。
案例十
福州市童真教育諮詢有限公司
發布違法廣告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2022年12月,福州市晉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以罰款600元。
福州市場監管人
查處校外培訓機構違法行為
下一步
全市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校外教育培訓機構不規範問題整治力度,嚴肅查處違法行為,引導校外培訓機構合法合規經營。
來源: 福州日報、福州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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