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直各有關單位、各全區性社會組織:
以下12民辦非企業單位和1家社會團體分別連續兩年或兩年以上未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決定對以下13家社會組織做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以下單位應當在15日內將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正(副)本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及印章上交本機關,逾期未上繳的,登記證書和印章自行作廢。撤銷登記後,應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主持下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清算期間,除辦理註銷及進行訴訟活動外,不得開展任何其他活動。清算完成後,應依法向本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來源:微聞睢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