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爆料」音樂創作人歌曲非原創,事實並非如此法院怎麼判?

2024-10-15     揚子晚報

在網絡直播間「爆料」稱某音樂創作人的歌曲並非是其創作而是購買得來,但事實並非如此,給對方的名譽帶來了不良影響,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日前,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吳某在某短視頻平台擁有55萬粉絲,方某曾參與過多首歌曲製作,也在該平台開設帳號,粉絲量超過150萬。在一次直播中,吳某對方某的音樂才華進行評價,指責方某名不副實,創作的多首歌曲均是購買來的,並在直播間展示了一份版權轉讓協議,言語間表示方某的作品並不是他本人創作的。

當時直播間有約1500名粉絲圍觀。面對吳某的言論,方某認為可能會引發公眾對自己及作品的猜測和誤解,進而帶來負面評價,已經對自己的名譽造成了不良影響。於是,方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公開澄清事實並道歉,消除負面影響,賠償合理損失。

審理過程中,法院通過在常用音樂平台查詢,發現案涉歌曲信息中均將方某標註為詞作者之一,方某也提供了與歌曲其他作者進行創作討論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自己確實參與了歌曲創作,吳某在直播時的指責缺乏事實依據。

法院認為,吳某作為短視頻平台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博主,在開展直播活動時,直播間有較多的「粉絲」參與,其言論具有傳播範圍廣、速度快、影響大的特點。吳某在直播時提及的歌曲早在多個音樂平台發布,其有充分的時間進行調查核實,但是其片面解讀轉讓協議,發表個人觀點,並出現「忽悠粉絲」等具有明顯貶損性質的內容,足以使公眾對方某的社會評價降低,構成了對方某名譽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綜上,法院判決吳某在其短視頻帳號主頁發布道歉視頻並置頂3日,賠償方某合理損失。若其逾期未按判決道歉,法院將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判決主要內容,刊登費用由吳某承擔。該案一審判決後,吳某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通訊員 沈高軒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萬承源

校對 李海慧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b67e91d6c4ac278589323c4d645ebe3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