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犬傷人擬納入治安處罰!烈性犬都有哪些?

2024-06-30     環球時報

本文轉自【北京交通廣播】;

導 讀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寵物犬在人們生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然而,近年來烈性犬傷人事件頻發,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本周,全國人大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進行二審,擬新增對違法出售、飼養烈性犬等的治安管理處罰。這一最新立法動向,是精準回應公眾呼聲,有望更好地規範和引導文明養犬行為,更好地維護社會公共秩序。

烈性犬傷人案時有發生

2023年10月發生在四川成都的羅威納烈狗咬孩子事件,至今仍讓人心有餘悸。一名2歲女童在小區樓下被一隻羅威納犬咬傷造成腎挫裂傷。當晚,經過數百人搜尋,肇事羅威納犬被捕獲,肇事犬主人唐某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這起事件不僅暴露了烈性犬管理的漏洞,也引發了公眾對寵物犬安全管理的深刻反思,普遍認為烈性犬的管理亟需加強。

有市民認為,讓養犬人知道應該怎麼做,能夠在現實中感受到監管,更好地去注意自己的行為。動物選擇不了主人,所以這法規要給人定,要把人約束好。也有市民提出,有的犬主對狗咬人特別淡漠,咬了只說給賠錢,也不道歉,那以後這種狗還會出現這種問題,所以不是特別文明、甚至有點惡意那種犬主,應該有力度更大的處罰措施。

當前,我國城鎮飼養寵物犬數量逐年增多,很多人將寵物犬視為不可或缺的家庭「成員」,但也出現越來越多因犬只引發的沒收、罰款等行政處罰案件。在北京,違規飼養烈性犬以及大型犬傷人案也時有發生。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近三年審結涉飼養動物糾紛案件40多起,其中14起案件因飼養人沒有嚴格履行管理職責導致犬只傷人,8起案件因沒有拴狗繩遛狗,導致傷人等各類侵權事件;2起案件涉及飼養人沒有辦理養犬登記及證件。朝陽法院近四年共審理4起因涉及違規飼養的行政處罰案件。

朝陽法院行政審判庭法官楊星星介紹,這4起案件公安機關均是依據《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違法行為人作出了沒收犬只的處罰決定。雖然涉訴案件的數量並不多,但是對於違法行為人的影響或者說相應的法律後果,後果都是比較嚴重的,處罰結果都是沒收其所飼養的犬只的處罰。

其中一起典型的違規飼養案例,2020年2月,朝陽區兩條大型犬互相咬傷,狗主人也都有受傷,其中飼養人蔡某的養犬證是在房山辦理,但在朝陽區飼養了一年多。經現場測量,蔡某飼養犬只的肩高51厘米,違反《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

楊星星表示,這起案件適用的處罰的罰則,是《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對於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在禁養區內養犬,或者在重點管理區內飼養烈型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塗改和偽造養犬登記證養犬的,由公安機關沒收其犬,並可對單位處1萬元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罰款。因此在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等重點管理區域飼養烈性犬,以及成體身高超過35厘米的犬只系違法行為,將面臨沒收犬只以及可能被並處罰款的法律後果。

《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網絡截屏

2022年通州區法院受理一起大型犬傷人案件,傷者要求賠償30多萬元。最終飼養人被判承擔80%的責任。

通州法院法官助理張卓說,近10年通州法院所審理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的案件中,主要呈現賠償的類型逐漸增多,當事人維權意識較強,以及飼養的動物缺乏有效的監管登記,以至於難以確定責任主體等趨勢。其中對於涉及衛星犬的案件,在事發時也多具有涉案的犬只爆發力較強,且難以控制。事發時犬只沒有防護措施,受害人傷勢較重的特點。

違規售賣、飼養烈性犬現象普遍

養犬糾紛的背後,一方面是寵物市場的監管不力,另一方面還存在部分養犬人文明養犬意識的不足。

在昌平區沙河大集寵物市集,大多是出生三個月左右的小狗。兩三個售賣大型犬攤位上,有阿拉斯加、德國牧羊犬等北京禁售犬種。一個攤主表示,家裡還有一窩剛出生不久的烈性犬種羅威納,也可以售賣。

攤主還表示,犬只可以寄養,如果住在城區、重點管理區辦不了狗證,可以在郊區辦狗證之後,帶回去。

沙河大集寵物攤位/記者拍攝

多數寵物商店也都表示,大型犬雖然店裡沒有,但可以幫忙找。不過當問到養犬相關規定,商家至少都會對消費者進行提示,大型犬首先北京市內是限養的,查狗的時候根本沒法遛,因為重點管理區大型犬是不能上狗證的,沒有狗證的話,一旦被舉報,一查一個準。

根據《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本市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為重點管理區,其他區縣為一般管理區。

在重點管理區每戶只准養一隻犬,不得養烈性犬和大型犬,禁養犬的具體品種和提高體長標準,由畜牧獸醫行政部門確定向社會公布。而一些群眾為了養大型犬,會想辦法在郊區登記註冊辦理狗證。例如在五環外租一個院子,就專門為了養大型犬。

一些市民群眾表示,隨著公安部門的嚴查嚴管,近幾年身邊的大型犬數量的確越來越少,但偶爾還是會看到。而且遛狗的時候不牽狗繩的情況也比較常見。例如有的市民看到小公園早上起來遛狗的,哈士奇、金毛比較多。也有到郊區玩的時候會遇到體格明顯超標的犬只。

市民薛女士認為,確實還是要犬主提高意識,對動物怎麼規範,減少對別人的影響、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會看到有人不牽繩,有人坐電梯也不太管,那其實這些主人稍微地多做一小步,可能就能讓整個環境變得好很多。」薛女士說。

東四環內違規飼養大型犬市民不牽繩遛狗/記者拍攝

近年來,各地對烈性犬的管理規定普遍採取較為嚴格的措施,包括重慶、深圳、成都、貴陽等多數城市,都出台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等。但一方面,地方立法不具備國家法律的普遍適用效力。另一方面,各地對烈性犬、大型犬的認定標準規定不盡相同,容易引起群眾對執法標準的誤解和爭議,給執法管理帶來難點。

朝陽法院行政審判庭法官楊星星表示,從現行的法律規定來看,主要是民法典雖然是規定了禁養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這樣一個法律規定,但是關於飼養犬只包括烈性犬的管理,具體的規定則是將相應的制定權都放到了各個地方。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了該部分內容,有利於統一處罰的執法標準。

惡犬傷人擬納入治安法

填補行政處罰空白

對於違規養犬、犬只傷人事件,目前的適用法律主要是《民法典》第1427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所解決的,主要是犬只等動物致人傷害後的侵權責任分配問題,並沒有觸及飼養人、管理人等人員的刑事、行政法律責任,而這卻是公眾最為關注的問題之一。《刑法》中有故意傷害罪,規定可以在個別情況下,對有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但終究是涉及最重的處罰。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貴表示,目前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5條規定了飼養寵物相關規定,但對於違規飼養烈性犬沒有專門的管理辦法和處罰。這次草案明確了烈性犬治安管理規定,是對社會秩序進行管理的一種措施,對於飼養動物來說起到一個規範引導的作用。

《民法典》第1247條對飼養烈性犬的侵權責任規定/網絡截屏

現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飼養動物相關規定/網絡截屏

北京易行律師事務所主任劉凝也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可以填補行政處罰的立法空白,形成更為縝密合理的法律規範體系。

原來在行政處罰法修訂之前,一般情況下,比如沒有出現問題的時候,就是一個民事責任。出現了問題的時候,又直接用刑事追究的方式來解決,那麼中間缺失一環,對於預防烈性犬傷人是不利的。「現在如果說我們對養烈性犬或者無證養犬作出行政處罰,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再發生烈性犬傷人的情況。」劉凝表示。

此外,此次《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不僅將制約的範圍從犬只擴大到危險動物,更能以上位立法的形式,提高法律規範的等級,震懾作用更加明顯。

北京中師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蓓蓓認為,此次修訂草案稿把立法層級上升到了法律層面,由公安機關對惡性犬傷人性質不惡劣,傷情不嚴重的情況作出更為適度的處罰,以期能夠有效避免公共場合不特定人群因惡性犬只導致損害後果的發生。

同時,隨著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完善,朝陽法院行政審判庭法官楊星星指出,還需要相關配套才能更好地執行。

公安機關成為此類違法行為的執法主體,但是監管還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犬類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畜牧獸醫行政部門對烈性犬範圍以及品種的一個認定。

因此,楊星星建議,還要強化配套性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出台,特別是對於烈性犬品種範圍形成較為一致的認識,執法過程當中還需要相應的部門捋清楚相應的執法權限,相互配合提升執法效率。

楊星星表示,法律的最後目的也不是為了處罰,而是通過法律法規能夠讓每個人都樹立正確的飼養犬只的法律意識,避免產生寵物傷害,以及犬只被沒收被罰款等不利的法律後果。

內容來源:記者 任雪嬌 編輯 朱艷婷 主編 程 艷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b532bfdad28776d9ada20119897368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