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啟明鑫
在IPO審核過程中,股份支付一直是監管機構以及各中介服務機構的重要關注點。本文根據證監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5號》中所列各類情形結合IPO實務案例進行逐一舉例:
情形一、增資或轉讓股份形成的股份支付;
情形二、顧問或實際控制人/老股東親友獲取股份;
情形三、客戶、供應商獲取股份;
情形四:集團內部股份支付經典案例;
情形五、IPO股份支付的等待期和公允價值該如何確定?
情形一、增資或轉讓股份形成的股份支付
案例1:凌瑋科技(301373),2023-02-08在創業板上市
案例解讀:本次員工低價受讓股份的權益工具中,同時嵌入了一個無息借款的權益工具,無息借款的公允價值等於按市場利率進行的利息折現值,計入公司本次股份支付的總費用。
招股書顯示,凌瑋科技報告期內存在多次實際控制人向員工提供無息借款,用於員工購入因股權激勵而授予的股份的情況。以下是有代表性的一次激勵行為:
2019年4月,實際控制人將持有的凌瑋科技的部分股份按5元/股轉讓給激勵對象,參照最近一次外部投資(2019年10月的增資入股,9.13元/股)作為公允價值。部分激勵對象向實際控制人按1.4元/股無息借入款項用於此次受讓股份,共涉及激勵股數23萬股。借款未約定利率,未約定還款期限,但出借人可隨時提前3日書面通知借款人要求其還款,借款人應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0日內歸還借款:
2019年4月實際控制人向凌瑋力量股權激勵對象提供的借款金額系實際控制人結合激勵對象提出的個人資金需求,經實際控制人和激勵對象協商一致確定,實際控制人向激勵對象無息借出部分款項,按銀行同期五年以上貸款基準利率4.90%作為折現率,按借款時點至假設借款存續期2030年末之間的時間為折現期,將其考慮利息折現後的入股價格與公允價格之間的差額確認股份支付。
下圖為凌瑋科技股份支付費用的計算過程
實際控制人提供的無息借款金額1.4元/股,折成現值後為0.8元/股,差額0.6元/股為對名義受讓價格的抵減。5元/股的名義價格抵減0.6元/股,實際入股價格為4.4元/股,其與公允價值9.13元/股的差額為4.73元/股,此即為每股應確認的股份支付費用。激勵股數23萬股共需確認股份支付費用108.82萬元。
案例2:萬創科技,深交所創業板IPO項目,2022-07-17已問詢
案例解讀:對於公司的員工持股平台,其所持公司股份均來源於實際控制人的轉讓,持股平台合伙人退出時將股份轉回給實際控制人,股份流轉過程為「實際控制人——持股平台合伙人——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人受讓的份額屬於預留股份,因此實際控制人在股權激勵轉讓、回購受讓過程中並未獲得收益,且實際控制人受讓股份與公司獲得其服務無關,不應當認定為對實際控制人的股權激勵,不構成新的股份支付。
深交所在第二輪審核問詢中提問:
發行人持股平台份額變動過程中是否屬於股權激勵事項,是否需按股份支付規定處理?
(截取部分發行人持股平台份額變動情況表)
【回復】
報告期內,員工持股平台曾發生合夥份額轉讓情形,其原因主要有為實施股權激勵而由實際控制人魏波將所持部分合夥份額轉讓給激勵對象、個別員工自公司離職而將所持合夥份額轉讓給魏波或王西。除個別員工自公司離職而將所持合夥份額轉讓給實際控制人魏波之外,其餘股權轉讓均屬於股權激勵,涉及股份支付。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企業會計準則講解》和《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2020年6月修訂)》規定,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股份支付具有以下特徵:一是股份支付是企業與職工或其他方之間發生的交易;二是股份支付是以獲取職工或其他方服務為目的的交易;三是股份支付交易的對價或其定價與企業自身權益工具未來的價值密切相關。
發行人上述出資份額轉讓系出資人辭職,按合夥協議及股權激勵協議規定轉讓給實際控制人魏波,魏波受讓的離職人員出資份額系預留份額,不涉及發行人的新增股份、不是以獲取職工或其他方服務為目的的交易,因此,發行人持股平台份額變動中魏波受讓的離職人員出資份額不涉及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
因此,對於股份流轉過程為「實際控制人——持股平台合伙人——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不應當認定為對實際控制人的股權激勵,不構成新的股份支付。
案例3:未來電器(301386),2022-11-04註冊生效
案例解讀:股份支付是以獲取職工或其他方服務為目的的交易。本案例中,莫建平無償贈與李曉峰股份的目的系獲取李曉峰的服務,相關贈與事項屬於股份支付的範圍。
深交所在審核問詢中提問:
申報材料顯示,發行人報告期確認股份支付費用金額分別為641.95萬元、333.91萬元和985.57萬元。請發行人:說明報告期各期相關股份支付相關股權轉讓(包括合夥份額轉讓)的具體情況、對應的相關人員及任職情況等,進而結合具體情況說明相關轉讓的性質是否屬於股份支付的範圍,論證股份支付對象是否準確、恰當。
【回復】
(一)2018年7月,發行人、莫建平、莫文藝與李曉峰就發行人聘用李曉峰為財務總監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聘用合同》。為激勵李曉峰,莫建平將其持有的發行人50萬股股份無償贈與李曉峰。莫建平無償贈與李曉峰股份的目的是獲取李曉峰的服務,性質屬於為獲取李曉峰提供的服務而實施的股權激勵。
(二)該次贈與未單獨簽署《贈與協議》,但發行人、莫建平、莫文藝與李曉峰簽署的《聘用合同》及莫建平、莫文藝與李曉峰簽署的《股份代持協議》中均對該股份贈與事項進行了約定。《聘用合同》的主要條款如下:
雖然《聘用合同》約定了5年的聘用期,但根據《股份代持協議》約定,《股份代持協議》簽訂日,莫建平無償贈與李曉峰的50萬股股份的所有權即歸屬於李曉峰,因此,股份贈與事項不存在服務期。同時,《聘用合同》《股份代持協議》中,未對業績評價、回購事項進行約定,因此,該次贈與不存在回購條款。
(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及《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等有關規定,莫建平無償贈與李曉峰股份的目的系獲取李曉峰的服務,相關贈與事項適用股份支付;同時,本次贈與不存在服務期及回購條款等限制性條件,因此,發行人將股份支付相關費用一次性計入發生當期。
2018年6月,莫文藝以每股7.50元的價格向力合智匯等外部投資者轉讓其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以此作為公允價值,2018年7月,莫建平向李曉峰無償贈與50萬股股份應一次性確認股份支付費用375.00萬元。發行人在2018年度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375.00萬元
貸:資本公積375.00萬元
情形二、顧問或實際控制人/老股東親友獲取股份
案例4:普源精電(688337),2022-04-08在科創板上市
案例解讀:非員工(合作方、供應商等外部平台)為公司提供服務系其被激勵的原因;因其向公司提供了服務,所以公司對其進行激勵具備合理性。但是,在實務中相關服務充滿不確定計量因素,為遵循謹慎性原則該會計處理需要確認後續公允價值的變動。
上交所在第二輪審核問詢中提問:
朱鐵軍自2017年2月起至今一直擔任公司的供應鏈精益顧問,為公司的供應鏈精益作出了較大貢獻,朱鐵軍受讓王悅所持有的銳進合眾1.25%的份額(對應合夥企業出資額5萬元),公司向朱鐵軍進行股權激勵具有合理性。請發行人說明朱鐵軍作出貢獻的具體情況,計提股份支付是否合理?
【回復】
(一)朱鐵軍作出貢獻的具體情況
截至本問詢函回復出具日,銳進合眾和銳格合眾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中,僅存在朱鐵軍一名非公司員工作為激勵對象。朱鐵軍在2016年6月退休前,曾長期任職於國際知名製造業企業,該企業是業界精益生產的標杆,朱鐵軍擁有數十年製造行業工作經歷,對精益生產也有豐富的經驗。同時,朱鐵軍還受聘於國內其他知名電子製造企業,為其提供精益生產顧問服務。自2017年2月起至今,根據朱鐵軍與公司簽訂的《勞務合同》,擔任公司顧問,主要職責是向公司供應鏈引入精益生產概念、設立精益生產指標,並協助公司完善精益生產全過程。
朱鐵軍對公司供應鏈相關員工進行了持續的精益生產培訓,培訓主要內容為通過精益轉換、標準作業及精益日常管理等角度引入精益生產文化,幫助供應鏈相關員工就精益轉換建立起明確的目標,設定生產工序、工藝及質量的標準化理念。除上述培訓外,朱鐵軍每月對公司精益生產進行現場指導,持續協助改善公司供應鏈職能,協助完善公司的精益生產模式。
在協助完善公司的精益生產模式過程中,朱鐵軍在為供應鏈引入首年故障返修率和產品質量成本率等精益生產指標的基礎上,同時向公司提出U型倍速流水線的理念。公司結合現有產品結構及產線總裝過程的實際情況,將傳統的分段式布局轉變為U型布局。隨著相關布局鋪排的完善,公司提升了供應鏈員工的工作效率,縮短了產品生產周期,削減了多工序之間的半成品庫存,生產效率得到較大提升。通過持續優化自獲取訂單至交付產品的全流程,公司產品交付準時率穩步增長,不僅提升了客戶滿意度,也增強了公司產品及配套服務的市場競爭力。
(二)計提股份支付是否合理
報告期內,公司與朱鐵軍簽訂了《勞務合同》。根據合同約定,朱鐵軍的勞務內容主要由公司與其進行商定,朱鐵軍根據商定提供供應鏈優化的諮詢服務,公司根據《勞務合同》向其支付勞務報酬。考慮到朱鐵軍在精益製造領域具備豐富的工作經歷及行業經驗,能夠持續為公司提供精益製造的建議,協助公司改進及完善精益生產模式。故經友好協商,朱鐵軍被授予銳進合眾財產份額所對應的公司5萬股股份,行權價格為5.39元/股。在授予股份支付後,原《勞務合同》保持不變,公司繼續向其支付勞務報酬。
根據《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規定,對於報告期內發行人向供應商新增或轉讓股份,均應考慮是否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規定: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其他方服務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其他方服務在取得日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
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但權益工具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服務取得日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
朱鐵軍作為公司的服務供應商,其主要向公司提出精益生產指標及U型倍速流水線的理念,提供的服務內容較為特殊,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故公司按朱鐵軍獲取的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與其出資的差額部分確認股份支付費用。
此時的會計處理:
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公司應在獲取朱鐵軍服務的時點、後續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和結算日,以朱鐵軍取得股份的公允價值與按照股份支付協議應當支付的價格間的差額計量該權益工具,其內在價值的變動應計入當期損益。
案例5:龍迅股份(688486),2023-02-21在科創板上市
案例解讀:實控人回購股份判定為股份支付的主要考慮要素是實控人是否從中獲益。根據《股份支付準則應用案例》相關內容,FENG CHEN受讓離職員工股份僅以代持身份暫時持有受讓股份(即存在再次授權意圖+明確合理的時間安排+代持期間不享有權益)可不確認股份支付費用。
上交所在第二輪審核問詢中提問:
發行人存在被激勵員工離職時,將持有股權轉讓給實際控制人或其他員工的情形。請發行人對照股份支付準則應用案例,說明離職人員向實際控制人及其他方轉讓持股平台份額的條款約定,公允價值確定依據,是否進行股份支付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回復】
2016年至2018年,因離職員工處置激勵份額的同時有新的激勵對象滿足認購條件,為簡化流程,直接由離職員工向新的激勵對象轉讓合夥份額或因FENG CHEN缺少認購資金而由他人認購。該種情況下,持股平台份額轉讓是為了獲取新激勵職工提供服務目的而轉讓和授予,且轉讓價格低於同期市場公允價格,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相關規定,形成了新的股份支付情形。上述平台份額轉讓涉及的股份支付具體計算及處理詳見本回復5.關於股份支付之「(一)歷次股權激勵的服務期或其他行權條件約定,服務期的確定依據及執行情況,服務期修改情況,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及依據」。
2019年2月、2020年6月,因員工離職,實際控制人FENG CHEN收回的持股平台份額已於2021年1月再次向員工進行激勵。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間,實際控制人FENG CHEN收回的離職員工持股平台份額預計於2022年度再次向員工進行激勵。依據財政部會計司會計準則應用案例《股份支付準則應用案例—實際控制人受讓股份是否構成新的股份支付》的具體適用情形規定,不屬於應當確認股份支付的情形。
綜上,公司將員工離職時轉讓所持份額給其他員工按照股份支付準則進行處理,公司將員工離職時實際控制人回購離職員工所持份額不視為構成新的股份支付,上述處理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財政部會計司會計準則應用案例的規定。
案例6:維峰電子(301328),2022-09-08在創業板上市
案例解讀:實際控制人親屬入股判定為股份支付除獲取其服務之外,還應當確定確定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是否合理。本案中,李綠茵的入股價格屬於「熟悉情況並按公平原則自願交易的各方最近達成的入股價格或相似股權價格」,故發行人參考其價格作為股份支付的公允價值具備合理性。
深交所申請文件及首輪問詢回復顯示:
李綠茵為實際控制人之一羅少春的姐夫的表妹。李綠茵所持股份未比照實際控制人自發行人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2020年4月、5月發行人董事會、股東大會同意李綠茵以5.95元/股價格認繳發行人新增股份約50萬股,同年12月外部股東入股價格為12.39元/股。李綠茵配偶肖建林具備專業的投資及財務背景,其對外投資及經營的企業較多,與實際控制人私交關係較好。李綠茵入股的定價依據系在綜合考慮親屬關係、2019年凈利潤等基礎上確認,市盈率為6.86倍。2020年12月外部股東入股,系發行人於2020年底按市場化定價原則達成投資意向。李小翠與實際控制人之一李文化系兄妹關係。李小翠於2018年12月以1元名義作價受讓李文化所持的發行人5%股份。李小翠目前持有發行人股份比例為3.79%。發行人股份支付相關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
【回復】
發行人關於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與《企業會計準則》對照如下:
綜上,發行人股份支付會計處理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的相關規定。
情形三、客戶、供應商獲取股份
案例7:《上海證券交易所會計監管動態》2021年第2期
A公司的主要客戶在A公司增資擴股時認購了部分股份,入股價格與同期外部投資者一致,A公司與該客戶的銷售業務的價格公允,合同條款處於正常商業範圍內。上述情況下,A公司是否需要對授予客戶的股份確認相關的股份支付費用?
分析:
根據準則規定,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根據《證監會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對於報告期內發行人向職工(含持股平台)、客戶、供應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東及其關聯方向職工(含持股平台)、客戶、供應商等轉讓股份,均應考慮是否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因此向公司提供服務的客戶、供應商等皆屬於股份支付規範的範圍內。此時需充分關注其他方獲取公司股份的交易價格是否公允,以及其他方與公司之間的交易是否公允。本案例中,若A公司與客戶的日常銷售價格公允、客戶在日常業務中未向A公司提供額外的服務,且客戶入股屬於自主市場商業行為、入股價格公允,則A公司不需要確認股份支付費用;若客戶入股價格低於公司股份的公允價值,則A公司需要確認相應的股份支付費用。
情形四:集團內部股份支付經典案例
案例8:《上海證券交易所會計監管動態》2021年第2期
集團內某子公司A向集團內某一員工持股平台發行10,000萬份限制性股票,其中A公司自身員工作為激勵對象獲取股份4,000萬股,剩餘股份由A的母公司及其下屬其他子公司(即A公司兄弟公司)員工獲取。在集團合併財務報表層面,對於A公司、母公司及其下屬其他子公司需承擔的股份支付費用合併計算,計入相關費用及資本公積。在A公司個別財務報表層面,A對於自身員工作為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公允價值超出員工認購價格的金額確認相應的股權激勵費用。對於母公司及其他下屬子公司員工獲取的股份,A公司未確認相關的股份支付費用。母公司及其他下屬子公司員工入股時公允價值與入股成本之間的差額,已由各公司將資金劃入A公司,並計入A公司資本公積。A公司層面是否需要對授予母公司及其他下屬子公司的員工的股份確認股份支付費用?
分析: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會計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1號》,股份支付始終強調「誰受益,誰確認費用」的原則,即股份支付的核心是對向公司提供服務的職工的激勵或補償。
因此,本案例的關鍵在於判斷母公司及其下屬其他子公司員工是否為A公司提供服務。若母公司及其下屬子公司員工並未對子公司提供服務,則不符合股份支付「誰受益,誰確認費用」的基本原則,因此A公司僅確認自身員工相關的股份支付費用,不確認母公司及其兄弟公司層面的股份支付費用具有合理性。若集團內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員工為A公司提供服務,且入股價格低於公允價值,則A公司層面需按照入股價格和公允價值的差額確認相應股份支付費用。該情況下還需按照員工為A公司和集團內其他公司服務的貢獻程度,將相關費用在集團內各公司之間分攤。
此外,從投資者保護的角度,本案例中需關注母公司及其他下屬子公司員工入股時,公允價值與入股成本之間的差額是否導致A公司股東利益受損,是否需要由集團內其他主體將資金劃入A公司補足差額部分。
情形五、IPO股份支付的等待期和公允價值該如何確定?
實踐中,對於等待期的確定,發行人應結合股權激勵方案及相關決議、入股協議、服務合同、發行人回購權的期限、回購價格等有關等待期的約定及實際執行情況,綜合判斷相關約定是否實質上構成隱含的可行權條件,即職工是否必須完成一段時間的服務或完成相關業績方可真正獲得股權激勵對應的經濟利益。
1、關於等待期的確定
案例9:《深交所創業板註冊制發行上市審核動態》(2022年第8期)
發行人A對核心人員進行股權激勵,協議中約定:在授予日至上市前,若激勵對象正常離職,必須以規定價格轉讓其所持持股平台財產份額,授予後一年內離職的轉讓價格為原始出資額,超過一年的參照公司凈資產值定價;在上市後禁售期內,激勵對象離職需參照公司凈資產值確定轉讓對價,轉讓持股平台份額;禁售期滿後,激勵對象可參照減持之日公司股票交易價格轉讓持股平台財產份額。報告期內,激勵對象離職均按上述條款實際執行,退出價格不公允。申報時公司認為離職條款不構成公司對服務期的明確約定,授予後股份支付費用一次性計入當期損益。
發行人B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協議中約定員工任何時間離職,均應將激勵股權轉讓給實際控制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人員,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自授予至今,共計5名被激勵員工因個人原因離職並退出股權,退出價格經協商確定為授予時的原價,退出價格不公允。申報時,公司認定股權激勵不存在服務期,一次性確認股權激勵費用。
分析:
股份立即授予或轉讓完成且沒有明確約定等待期等限制條件的,原則上應一次性計入發生當期。設定等待期的股份支付,股份支付費用應採用恰當方法在等待期內分攤。中介機構應對發行人是否約定等待期或隱含等待期進行專業判斷。
發行人在股權激勵方案中沒有明確約定等待期,但約定一旦職工離職或存在其他情形(例如職工考核不達標等非市場業績條件),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或其指定人員有權回購其所持股份或在職工持股平台所持有財產份額的,應考慮此類條款或實際執行情況是否構成實質性的等待期,尤其關注回購價格影響。回購價格公允,回購僅是股權歸屬安排的,職工在授予日已獲得相關利益,原則上不認定存在等待期,股份支付費用無需分攤。回購價格不公允或尚未明確約定的,表明職工在授予日不能確定獲得相關利益,只有滿足特定條件後才能獲得相關利益,應考慮是否構成等待期。
發行人的回購權沒有特定期限,且回購價格及定價基礎均未明確約定的,應考慮相關安排的商業合理性。發行人應根據股權激勵的目的和商業實質對相關條款予以規範,明確回購權期限及回購價格。
對發行人A,雖然未明確約定服務期限,但根據約定,激勵對象在禁售期滿前一旦離職,需以原始出資價格或參照公司凈資產值定價轉讓所持持股平台份額。實際執行過程中,退出價格顯著低於同期公允價值。退出的被激勵對象未能獲得股份增值的市場化收益,在授予日不能確定獲得相關利益,應考慮此類條款或實際執行情況是否構成實質性的等待期。審核過程中,發行人A對前期財務報表進行了會計差錯更正,將授予日至上市後禁售期滿認定為等待期,並對股權激勵費用予以分攤。
對發行人B,協議約定離職員工轉讓股權以協商方式確定價格、未明確約定協商定價基準,亦未約定回購權的期限。但從實際執行來看,離職員工均按照原價轉讓,不具有公允性,反映可能實質上存在隱含的可行權條件。審核過程中,發行人B對激勵方案予以補充及明確,約定在授予日至上市後三年內離職需要以出資額或出資金額加上同期存款利息轉讓股權,之後可按市場價格轉讓等。根據上述協議,B公司對前期財務報表進行差錯更正,以授予日至預計上市日後三年認定為等待期,並對股權激勵費用予以分攤。
總結:
關於等待期以及股份支付是否需要分攤確認費用的問題,這裡的案例分析確定了相對明確的原則:如果約定了等待期,那麼就在等待期內分攤確認;儘管沒有確認等待期,但是在某個事期限內,約定員工如果離職就要根據原值或者明顯不公允的價格收回股份,這樣其實員工在這個期限里並沒有確定獲得股權激勵的權益,存在實質的等待期,因而需要分攤確認。就算對於員工離職就要收回股份沒有約定期限,其實相當於員工沒有獲得實質的權益,因而需要明確期限並且分攤確認。從這裡我們可以看到,是否存在等待期,最核心的判斷是員工離職收回股份的價格是否公允是否是市場價格,只要不是公允價格,那麼就說明員工獲得股權激勵權益存在不確定性,存在實質的等待期。
2、公允價值如何確定?
股權激勵公允價值直接影響到需要確認股份支付的費用,從而影響到公司損益,因而很重要也很敏感。
案例10:《深交所創業板註冊制發行上市審核動態》(2022年第8期)
2018年7月,發行人C聘請的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確定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股東全部權益評估價值為3.63億元。2018年11月,發行人員工認購發行人新股,認購價格對應公司估值為3.24億元。申報時,公司認定員工增資價格參考《評估報告》並經實際控制人與參與人員協商擬定,入股價格公允,不屬於股份支付。但根據公司2019年4月提交的首發上市申請材料,公司預計首次公開發行後市值為19.95億元。
發行人D公司對員工實施股權激勵,由於不存在相近期間合理的外部投資者入股價作為參考,公司在確認股份支付公允價值時,主要參考了以下兩方面的因素:一是股權價值評估值。公司在前次股權激勵時,以2018年8月31日為評估基準日對公司股權價值進行了評估,評估值對應2018年度凈利潤PE值為11.56倍。二是可比公司股權收購時的PE倍數。2018年-2019年上市公司收購可比公司的PE值在13-14倍之間,平均值為13.52倍。公司認為股權激勵時點與前次股權評估時間間隔不長,市場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參考同期上市公司收購行業可比公司的市盈率倍數,確定公司公允價值PE倍數為13.5倍。
分析:
在確定權益工具公允價值時,應綜合考慮有關因素,如:入股時期,業績基礎與變動預期,市場環境變化;行業特點,同行業併購重組市盈率、市凈率水平;股份支付實施或發生當年市盈率、市凈率等指標;熟悉情況並按公平原則自願交易的各方最近達成的入股價格或股權轉讓價格,如近期合理的外部投資者入股價。
發行人應避免採取有爭議的、結果顯失公平的估值技術或公允價值確定方法,如明顯增長預期下按照成本法評估的凈資產或帳面凈資產。判斷價格是否公允應考慮與某次交易價格是否一致,是否處於股權公允價值的合理區間範圍內。
發行人C雖然股權激勵前後不存在外部投資者入股,但其確定的股份支付價值低於前期公司權益評估水平,且與隨後首發上市申報材料里的預計市值差異較大。審核過程中,公司根據同時期上市公司併購新三板同行業企業的平均收購市盈率,重新確定股份支付的公允價值,並補充確認了股份支付費用。
發行人D在確定股權激勵公允價值評估方法時,在前期股權價值評估基礎上,以同時期上市公司收購可比公司的市盈率水平作為參考,合理考慮了公司業績和市場環境變化和行業特點,確定的股份支付公允價值具有合理性。
總結:
運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我們一般分為三個級次:第一級次為活躍市場報價;第二級次即不存在活躍市場情況下的公平市場交易價格;第三級次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三個級次計量的客觀性依次遞減。
在實務中,股份支付公允價值的計量是會計處理的難題。IPO企業的股票不存在公開交易價格,也就不存在第一層級的計量標準。可選擇的計量標準一般包括凈資產、近期的私募價格、基於現金流折現的評估價。
凈資產容易取得,一般不視為公允價值;私募價格儘管不等同公允價值,但由於其容易取得的特性,屬於第二層級的計量標準,更接近公允價值;最後,評估價值是基於未來現金流的估計,容易受到折現模型不確定性的干擾,屬於第三層級的計量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