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不公開,不要怕,這樣做就由不得他了?
導讀: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房屋征拆過程中,有很多與房屋征拆的文件是需要履行公告手續的,如果沒有履行相應的公告手續,則區政府或者鄉鎮政府的徵收或者拆遷行為可能就是違法的;除此之外,由於公告的文件大多都涉及到房屋征拆中的具體內容,比如說徵收補償標準、補償金額、搬遷時間等等。比如在農村地區,村委會經常採取公告欄的方式,但是公告欄的留存時間很短,當事人還不知道的情況下可能公告就被撤了,這個時候如果當事人沒有看到公告,對拆遷房屋的補償結果不滿,應該怎麼辦呢?如果想要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當事人應該怎麼做呢?
什麼是政府信息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是行政機關的一種職責,指行政機關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及時、準確地予以公開發布。其中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過程中的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屬於政府應當主動重點公開的內容。
如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繫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根據上述規定申請人申請信息公開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若當事人採用書面形式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行政機關代寫申請書。申請書要包括申請人的信息、申請的內容以及形式要求。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其次,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檢索、複製、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話,可能需要交一些檢索、複製或者郵寄的成本費用,但是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費用。至於成本費用的多少也是由國務院制定的,不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
小編提示:如果當事人想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話,最好還是要諮詢一下律師,因為就同一事項或者同一文件的信息公開申請只有在第一次申請時,行政機關才有義務回復,如果重複申請,行政機關就有權力不予回復。為了避免浪費這次政府信息公開的機會,小編建議大家最好在律師幫助下進行,這樣有利於後期的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