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重慶邁捷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3663573184U)、重慶光祿建築勞務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10578421142X2):
本院受理原告王盛明與被告重慶邁捷建築勞務有限公司、重慶光祿建築勞務有限公司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採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應訴材料,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3947號案件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材料。原告王盛明請求判令:一、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裝載機租賃費74470元及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二、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十五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三十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0月24日9時30分在石獅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承辦法官:郭清漂 書記員:張燦煌
聯繫電話:0595-88905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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