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不允許買賣農村宅基地,那農村農民之間可以買賣嗎?

2019-10-16     袁曼曼征地拆遷律師

根據相關規定,農村宅基地是不可以在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之間進行自由交易買賣的,農村也實行了一戶一宅政策。那麼,如果買賣雙方都為農村戶口可以進行自由買賣宅基地嗎?

這裡是不可以的,農村的宅基地是不可以進行自由買賣的,但是在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是可以進行自由交易的,但是這個交易是有前提的:是要求買賣雙方的戶口都為農業戶口並且還是屬於本村集體組織的成員。

如果你想要更改宅基地的所有權,要求進行房屋過戶,那買賣雙方都要在場,並且是購買方在進行買賣交易之前沒有進行過其他的退出宅基地和宅基地房屋交易的情況才可以申請宅基地獲批。

因此,農村宅基地的買賣流轉是可以在本村本集體經濟組織內村民進行的,但是不可以自由的進行買賣。

所以說,任何事情都要按規矩來,就算是農村戶口的農民也不可以進行自由買賣農村宅基地的。

宅基地本身不能買賣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相關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轉讓、出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據法律規定獲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兼并、破產等情況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據法律規定發生轉移的除外。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個人或村民用作住宅基地而利用、占有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而且,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又有了進一步的深化。有效的推進了房地一體的農村集體宅基地和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完善農民閒置農房和閒置宅基地政策,探索宅基地資格權、使用權、所有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民房屋財產權和農戶資格權,適度放活宅農民房屋和基地使用權,不得進行違反法律規定的宅基地買賣,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嚴格禁止非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私人會館合別墅大院。

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是有條件的

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宅基地的申請主體取得的使用權。所以該宅基地使用權只是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有的,與特定的身份關係相聯繫,不可以轉讓。現在,根據法律限制的「一戶一宅」規定,有權申請宅基地的只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內部成員,如果購買了涉訴宅基地的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村民,為了防止出現「一戶兩宅」的情況,該村民就不可以再向村委會申請宅基地建房了。

同時,如果有村民需要建造房屋,並符合相關建房法律規定的建房條件,是可以向村委會申請的。不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不可以申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當然,在購買宅基地時也應具備該條件。為了有利於對集體土地的保護和長久規劃,就要有效的保證集體土地使用權人身份的特殊性。根據相關規定,是不允許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宅基地流轉的。

再次,農村房屋買賣辦理產權證書變更登記受到限制

就最近幾年來看,雖然部分地區在進行產權登記制度,但是也有地方沒有進行這一制度。所以,即使房屋買賣完成了,但是買受人是無法受到房屋所有權人該有的法律保護的。從法律角度來說,事實上的買賣行為雖然已經發生了,但買受人是無法獲得房屋所有權人的法律地位。

因此,也就是說對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農村房屋買賣,只要買賣雙方訂立了符合法律相關規定的買賣合同,就應當認定買賣該合同是有的效,宅基地使用權也進行了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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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aJ2-1W0BMH2_cNUg_tU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