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乾貨】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區別與適用性

2022-03-07     銘晟標書網

原標題:【實用乾貨】政府採購法與招標投標法的區別與適用性

在不熟悉的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的情況下,我們經常將政府採購與招標投標混為一談,下面談談它們之間的區別和適用範圍。

一是資金來源的公共性。政府採購資金來源於納稅人的稅收和政府公共服務費,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政府採購部門充當了管理人的職能。

三是規範性。現代國家都制定了一整套較完善的政府採購法規和條例,政府的任何採購活動都必須按規定的形式進行並接受社會監督。

這些與招標投標有著本質的區別,政府採購具有相對獨立的運行和管理制度,以上特點是招標投標所不具備的。

《招標投標法》是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制定的用於指導招標投標活動的程序法,《政府採購法》是2003年全國人大專門為規範政府採購行為制定的一部實體法。為何在《招標投標法》出台3年後,還要頒布實施《政府採購法》,其根本在於兩部法律的主要內容、調整範圍不同。

《招標投標法》主要是對招標的程序、內容進行規範,儘管該法也涉及政府採購,但僅限於通過招標投標方式所進行的採購,對於其他採購方式無法解決。因此,《招標投標法》只是有關招標方面的一部基本性法律,而非一部全面的政府採購法律。

《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兩者調整的是不同的法律關係,有嚴格的區別。

1、法律界定的範圍不同:政府採購涵蓋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所有採購活動,包括貨物、服務和工程。其中服務項目的採購又屬政府採購獨有,如會議定點、加油、保險、印刷等。招標投標範圍只有建設工程和相關貨物,不包含服務。

2、實施的主體不同:遵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各級政府依法成立一個政府採購中心管理政府內部的採購事務,該中心是一個純服務性機構,承擔實施本級政府採購集中採購目錄內的項目,其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根據政府採購的特殊性,大多數的省從實行政府採購制度伊始就設立了獨立的採購中心。對招標投標而言,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登記設立的各類建設工程招投標機構,其性質屬於營利性企業,不是政府的內設機構,沒有行政職能。

3、組織形式有區別:政府採購是由財政部門、政府採購中心、採購人、評標專家、供應商、監察、審計機關等多方共同參與採購工作,實行"采、管」分離,並接受紀檢部門的全程監督,在程序、方式、人員等方面具有很強的規範性,以便更有利於實現「三公」原則和避免暗箱操作的制度。而招標投標是由業主單位加招標機構和投標企業,有時甚至是兩方組織完成的採購活動。

5、服務結果不同:政府採購中心作為政府內部的服務機構不收取任何費用,同時對政府採購資金的節餘部分全部歸財政,充分體現了反腐倡廉目的,這是招標投標企業所無法做到的。

6、工作職能不同:《政府採購法》從機構性質、工作任務等方面對集中採購機構職能做了明確規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政府採購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 [2003]74號)文件再次明確了集中採購機構的性質和作用,指出要「充分發揮集中採購機構在全面推進政府採購改革中的重要作用」,並對集中採購機構的行政職能做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集中採購機構要接受委託,認真組織實施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的項目採購,制訂集中採購操作規程,負責集中採購業務人員的培訓。」這既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又是法律授予集中採購機構的重要職能。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a967fd8c667ba3fd859568adb72b4cf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