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當合作經營項目遇到了征拆情形,並且合作雙方已就經營項目財產的具體歸屬問題達成了協議。而拆遷部門 「耍無賴」,聲稱補償協議已履行完畢,自己所屬財產的賠償請求遭到拆遷部門拒絕時怎麼辦?讓我們通過下面的案例來進行分析。
基本案情:
A公司與B公司簽署《合作經營協議書》,A公司將其湖泊的養殖承包經營權與B公司合作經營。合作期限為 2016年2月至2019 年1月。2018年5月,A公司與B公司簽署了《補充協議》,雙方約定解除《合作經營協議書》,涉案水域的水面、電路、道路、沉魚底魚、管理用房漁船、衝鋒艇等養殖設備和基礎設施歸A公司所有。2018 年6月22日,C鎮政府就涉案水域與B公司簽署了拆除補償協議書,補償了其相應損失。對於A公司的資產並未進行補償。於是A公司分別於2021年11月29日、2021年12月4日、2021年12月9日,三次向C鎮政府郵寄《補償申請書》為維護自身權益,而C鎮政府始終未簽收。A公司在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閆會東律師的指導下提起行政訴訟,要求C鎮政府依法履行補償的職責。
法院裁判:
區人民法院判決C鎮政府於判決生效後60日內依法履行行政補償的職責。
案件分析:
其一,雖然C鎮政府辯稱A公司作為A公司提起行政訴訟系主體不適格、C鎮政府與B公司雙方已就案涉水域的相關補償達成了協議,案涉水域的拆遷補償已了結,且C鎮政府與B公司達成的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已有3年之多,但根據《漁業養殖圍網設施拆除工作方案》,C鎮政府是案涉拆圍工作的責任主體,具有案涉拆圍補償的法定職責。本案中,C鎮政府基於環保整改工作要求拆除相關養殖設施,並無不當,但對於A公司的損失,應依法予以補償。
其二,C鎮政府向A公司出具《關於補償情況的說明》中,已經說明水面、魚種損失、衝鋒艇以及道路、電路等基礎設施均未補償,其無證據證實該問題已解決完畢,且A公司分別於2021年11月29日、2021年12月4日、2021年12月9日,三次向C鎮政府郵寄《補償申請書》。雖然該三份《補償申請書》未被C鎮政府簽收,但是C鎮政府作為案涉拆圍工作的實施主體,應當對A公司因拆圍導致的實際損失予以合理的補償,以實現生態環境保護與企業合法權益保護的平衡。因此,A公司訴請要求C鎮政府履行行政補償職責具有事實根據,法院予以支持。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在收到行政相對人申請保護其合法權益後,若行政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提起訴訟。原告認為,被告這一行為是拒絕履行行政職責,且加大了原告的經濟損失。
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判決C鎮政府依法履行行政補償職責。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在拆遷過程中,如果自己的財產受到損失,當然有權向拆遷部門索要補償。當拆遷部門拒絕履行補償時,可以向專業律師進行諮詢,向拆遷部門遞交補償申請,如果對於申請既不簽收也不答覆,則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值得注意的是,為了日後賠償請求能夠得到法院支持,一定要留好證據,尤其是能夠直接證明財產未得到補償的證據。留存好拆遷部門「耍無賴」,不履行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