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產並轉移房款,侵害夫妻共同財產權,離婚時應少分財產

原標題:男子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房產並轉移房款,侵害夫妻共同財產權,離婚時應少分財產

與妻子感情日漸不和,不努力挽救走向破裂的婚姻,卻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並將售房款轉移藏匿或揮霍殆盡,結果是「賠了夫人又賠錢」。近日,廣東省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離婚糾紛案,判決准予夫妻二人離婚,並由轉移財產方林先生向妻子支付60%的售房款。

1991年9月,方女士與林先生登記結婚,育有兩女。2021年,因感情不和,方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離婚。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判決不准予雙方離婚。

2022年,因雙方關係沒有改善,方女士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主張林先生擅自將雙方婚後購買的某房屋進行出售,並把售房款84萬餘元全部取走,遂要求林先生向其返還70%的售房款59萬餘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林先生收到售房款84萬餘元後,在2021年2月2日至2月10日短期內進行大額轉帳、取現或者消費,致該銀行帳戶餘額僅剩4000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案涉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林先生在收取售房款後理應與方女士共同協商處分,但林先生並未為之,而是在短時間內擅自對售房款大額取現或匯款,直至帳戶僅剩4000餘元,該行為屬於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林先生主張售房款已用於購買彩票、吃喝等花費,但並未提交證據證實,且即便屬實,也屬於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故方女士主張林先生少分財產,有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綜合雙方的財產情況及林先生的行為考慮,法院確定由林先生向方女士補償售房款的60%。

法官說法

本案經辦法官陳佩勤指出,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在誠實、互信、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無論是在離婚訴訟前還是離婚訴訟中,任何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均屬於侵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的情形,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一方可以據此主張轉移一方少分或不分財產。具體的分割比例由法官根據當事人請求以及個案情節酌定,比如財產的金額、雙方對家庭財產取得的貢獻大小、轉移一方的主觀惡意程度以及雙方對撫育子女家庭義務的承擔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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