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立遺囑時,可以將法定繼承人排除在外嗎?

2022-07-04     史家霸唱

原標題:案例分析:立遺囑時,可以將法定繼承人排除在外嗎?

社會的進步,會讓人的思想觀念也更包容開放,以前立遺囑或許還會因為人「諱死」而不受歡迎,但如今生前立遺囑早已不是什麼稀罕的事兒。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還有繼承權,立遺囑實際就是公民對個人財產的一種自由處分,通常情況下,人會傾向於將私人財產留給血緣關係親近的人。

這種一般情況,就是在法定繼承的範圍內來,根據現行《民法典》第1127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按法定繼承辦理,順序是這樣: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既然有一般情況,就會有特殊情況,有時被繼承人不想按法定繼承辦理,在立遺囑的時候將法定繼承人排除在外,不讓他們繼承自己的遺產。實踐中有類似例子,如張三嫌兒子小張不爭氣,去世之前立遺囑將個人財產全部捐給公益組織,沒給那遊手好閒的不孝子留一分錢。

立遺囑將法定繼承人排除在外的情形是存在的,但遺囑是否完全有效就不能一概而論,首先需要了解繼承開始後的辦理,按照《民法典》第1123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應當根據遺囑分配繼承財產,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沒有遺囑遺贈才開始法定繼承。

但是,《民法典》繼承編對被繼承人自有處分遺產也有著限制規定,規定了一個繼承「必留份」制度,被繼承人遺囑的適用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並不能全按私人意願來,通過實際案例可以對此有充分了解。

案例分享(當事人均為化名):

男子邱某與妻子小霞結婚後育有一子小邱,小邱3歲時,父親因病去世。邱某留下了一份遺囑——家裡兩套房,一套位於廣州,一套位於梅州,廣州那套房是他婚前購買,婚後夫妻共同還貸,梅州的房是婚後共同購買,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邱某和小霞各自占一半的份額。

而邱某所立遺囑十分出人意料,他將廣州那套房全部產權份額、梅州市的房子一半的產權份額都指定由他的父親繼承,不留給妻子和兒子。事實上邱某並不是家裡獨子,他的父母還有其他贍養人,所以他這一決定才讓外人感到難以理解,畢竟就算夫妻之間無血緣關係,兒子可是親的。

夫妻之間有什麼矛盾,也不該波及幼兒。果然,等邱某去世,妻子小霞就因為遺產的事和公公對簿公堂了,邱某的父親認為,按照法律的規定,有遺囑的按遺囑辦理,所以一切都該按邱某遺囑中的安排來操作,但法院審理後,卻沒有真完全依照邱某的安排分配遺產,而是作出了如下判決——

邱某的父親可以繼承兒子婚前購買的房屋財產,享有全部產權份額,但房子的貸款還沒有還清,貸款本息由邱父承擔,此外還要向小霞補償屬於她的個人財產部分;

另一套位於梅州的房屋是邱某與妻子小霞婚後合買,只有一半產權份額是其遺產,不由父親繼承,由其子繼承,一半份額尚欠貸款本息為邱某遺留債務,由邱某兒子的母親小霞承擔。

相關延伸

為何在被繼承人留了遺囑的情況下,法院也沒有按照遺囑分配遺產,順著邱某的意思將法定繼承人之一的兒子小邱排除在遺產繼承之外呢?

《民法典》第1141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本案中,作為被繼承人的邱某訂立遺囑時,其子年紀尚小,屬於法律規定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明知如此,邱某仍然以遺囑形式剝奪兒子的繼承權,這會造成其生存危機後果。

再者,邱某訂立遺囑時也忽略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廣州的房屋雖然是邱某婚前購買,但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屋增值部分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第1153條規定: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因此,邱某指定由父親全部繼承產權份額的房子,婚後共同還貸本息部分的一半,以及按婚後還貸比例的房屋增值部分一半是屬於妻子小霞的個人財產部分,邱某不能將其理所應當占為己有,必須將這部分勻出來,其餘部分才能作為遺產處置;

考慮到繼承法律「必留份」制度,邱某立遺囑完全剝奪幼子繼承權的行為有違法律,邱某的父母不僅有養老保險金,還有其餘子女贍養,因此,將邱某夫妻婚後購買的房子也就是實際屬於邱某的遺產部分一半產權份額酌情判歸其子小邱,不損害其父母養老利益,也保護了特殊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從本案的判決結果即可看出,被繼承人設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自由不是無限的,正如將法定繼承人排除在外,也不能無所顧忌,其不得以遺囑形式剝奪特定法定繼承人繼承其遺產份額的權利,如果遺囑中有相應部分的處分違背了法律的要求,這一部分的處分,是無效的。

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遺產的繼承方式不止法定繼承這一種,自然人可依法立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處分個人財產,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依法設立遺囑信託。

如果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再若出現了其在被繼承人之前死亡甚至根據法律規定已經喪失繼承權的情況,遺囑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囑沒有進行處分的部分遺產,或者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也同此理。

設立遺囑將法定繼承人排除在外,也需要注意法律的規定並且不違背公序良俗,遺囑繼承優先於法定繼承,譬如,對於自己有勞動能力和收入來源但不孝順、不履行贍養義務的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通過遺囑表達真實意願排除子女的法定繼承權,前提是遺囑形式內容均合法。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a391a8d7896e6d1bc2c722bcbaf358c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