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石 獅 市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范茂均(身份證號:5221321972****8110)、第三人戎全軍(身份證號:3211231972****0815):
本院受理原告林志文與被告范茂均、第三人戎全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2065號民事判決書。本院判決:范茂均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林志文貨款16500元,並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自2019年3月25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13元,由范茂均負擔。
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承辦法官:李妮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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