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無賴老闆討債的方法是怎樣的

2019-09-21     南通法律通

在現在發生借貸是一個很正常的事情,借貸的發生不只是發生在親戚鄰居之內,還有很多的就是發生在朋友或者上司之間的,很多人都不知道如何向老闆討債。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向無賴老闆討債的方法是怎樣的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向無賴老闆討債的方法是怎樣的

(一)「函電」討債法

1、指債權人通過向債務人發送催款索款的信函、電報、傳真,或通過電話等簡易方式,以達到追回債款和清結債務的目的。

2、優點:經濟實用;免傷和氣,便於改善關係;作為應急手段,便於及時中斷時效;便於債權人收集和保存證據。

3、使用範圍:一直保持業務往來且關係較為密切的;債權債務關係明確且爭議不大或無爭議的;債權金額不大,且債務人有償還能力的;相距較遠,且交通不便,或債務人眾多,並相對分散;債權人意欲收集和保存確權書證。

(二)「會議」討債法

1、優點:方便易行,有利於提高討債效率;便於全面了解債務人的情況和制訂相應的對策;便於債權人集中優勢「兵力」打「殲滅戰」或「攻堅戰」。

2、適用範圍:債務人眾多,但在一定的區域又相對集中;債權債務關係明確,不易產生異議或發生爭執;債務總金額雖然不大,但眾多債務人的平均債務數額不大的案件。

(三)「公證」討債法

優點:強化債務人償債的責任意識;不經審判程序,即可直接申請強制執行;作為債權人延誤時效的補救措施;

(四)「代位取償」討債法

適用本法應注意:債權的轉移必須經過債務人的同意,並不得牟利;要充分考慮兩個債權數額的大小;代位取償要考慮取償的可行性。

(五) 「律師協助」討債法

1、律師的重要作用:敦促作用;參謀作用;骨幹作用;代理作用;助手作用;預防作用。

2、律師的主要做法:清理帳目,分析成債原因;函件催討;行政干預;召集債務人會議;債權轉移;兩地律師協作調解;簽訂清欠協議書;請求工商、金融部門配合清帳;訴訟。

(六)「兼并清欠」討債法

實施步驟:牽線搭橋,促成兼并;簽訂協議,保障債權;執行協議,實現債權。

(七)「留置清償」討債法

1、優點:確保債務人實現債權;督促債務人及時履行債務;留置權與抵押權相同。

2、適用條件:以債權人因合同關係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為前提;只有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義務時,債權人才能行使留置權;留置的財產應是債權人依合同約定而合法占有的財產;債權人留置財產後,經過一定期限,債務人仍不履行義務的,債權人方可實現留置權。

(八)「抵押清欠」討債法

1、操作方法:設定抵押權;行使對抵押權的占有及其例外情形;實現抵押權。

2、適用時應注意:要注意審查抵押人是否對抵押物享有所有權或經濟管理權;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應當是依法可以流通的財產;實現抵押權要符合法定條件;實行「多退少補」原則;抵押人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要謹防債務人提供虛假的擔保。

(九)「勞務抵債」討薪法

1、優點:即使在債務人難以直接履行金錢債務的情況下,也可以保障債權的實現;為債務人提供了一個既寬鬆又便利的還債條件,從而使債務人積極主動地還款清欠;便於化解紛爭,促進團結和協作。

2、適用的條件:債務人應具備提供勞務的能力;債務人所提供的勞務應當是債權人所需要的;債務人提供勞務應當出於自願;債務人以其勞動償債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十)「訴訟時效」討債法

1、訴訟時效應注意一般訴訟時效(2年)和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定。

2、具體操作方法:對於債務關係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訴訟時效尚未到期的討債事宜,可先「禮」後「兵」;注意「訴訟時效中止」的運用;在訴訟時效 期間即將屆滿時,債權人因主觀或客觀原因未能及時行使權利時,可採取相應的措施,使訴訟時效中斷,轉被動為主動;正確適用「訴訟期間的延長」;另闢蹊蹺, 實現權利請求。



二、債務的處理

通常情況下,採用短期進行還款的方式,你將快速消除債務,並且以相對較低的利息和成本利率進行支付。

如果你選擇長期付款或更低的周期性付款,那麼肯定會提高你要支付的債務總額利息。所以,當你有債務的時候,你應該非常小心的考慮。

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好的債務也就是借來的錢,可以用於創造一個比借貸的成本更高的回報率。就是貸款可以提高資產價值,比如,通常情況下,利用房屋凈值貸款可以改善你的房子。

這種情況的主要問題是,儘管資產價值可能會增加,它可能不會產生足夠的現金流,如果有的話,就要用來償還債務。

良好的債務可以促進這些資產進行升值:一個家,一個業務,或者一個汽車業務,教育投資等等。按照房子的出售價格,很少有人能夠負擔得起。但是貸款買房的話,你就可以有房子來庇護自己和家人。

三、債務的加入

判斷認定是否免除債務人債務即是否構成債務加入成為審判實踐的難點。筆者認為,在對是否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就應當推定為不免除債務人的履行義務,應定性為債務加入。因為民事權利的放棄必須採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法規有明確的規定,以及交易習慣或者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同時,從保護債權人的價值取向出發,不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增加了債權人債權的保障,更能充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Zfo6Xm0BJleJMoPMcA7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