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承包人的一項重要權利,承包人應仔細研讀相關法律規定,防止因逾期行使權利、行使方式無效等受有損失。我國法律創設了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制度,到底什麼是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該如何行使這項權利?下面由法寶律師來給大家解答。
一、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為與發包人簽訂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17條進行了明確,即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權利主體僅限於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那麼實際施工人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答案是否定的。
實際施工人和發包人不存在直接的合同關係,對發包人不當然享有工程價款請求權,因此更無理由享有以工程價款請求權為基礎的優先受償權。
雖然《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26條賦予了實際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對性在特定情況下向發包人直接請求支付工程款的權利,但是此項權利並不代表實際施工人當然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前提條件是承包人承建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承包人仍有權利參照合同約定請求支付工程款。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19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承包人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方式
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請求確認優先受償權。
四、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22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另外,6個月的行使期限是為除斥期間,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權利行使期限屆滿,權利消滅。
五、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範圍僅限於工程價款,包括(按費用構成要素組成劃分):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
逾期支付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停窩工損失等,則不屬於優先受償的範圍。
六、放棄或者限制優先受償權的約定原則上有效,除非該約定損害建築工人的利益
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是損害建築工人利益的情況除外。
在判斷承包人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是否損害建築工人的利益時,要看承包人這一行為是否影響其整體的清償能力,是否因此影響到建築工人工資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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