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記者從實驗區財政金融局了解到,為支持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堅決遏制疫情蔓延勢頭,實驗區財金局、社會事業局聯合印發《關於轉發省財政廳、省衛健委<關於落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進一步明確相關經費保障問題。
《通知》指出,對於確診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按規定支付後,個人負擔部分由中央和省級財政予以安排。所需資金由救治醫院先行墊付,省級財政按實際發生費用據實結算。
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發放臨時性工作補助,可由同級財政先行撥付給醫療衛生機構。發放時限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開始至響應終止之間的響應期。
對於政府選派直接參與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員,發放時限為其出發日期至返回日期。發放標準按照一類補助標準,其中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院感控制、病例標本採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每人每天300元;直接參與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200元。工作人員當日累計工作超過4小時,按一天計算;在4小時及以下,按半天計算。補助資金可由參加疫情防控的醫療衛生機構先行發放給個人,待疫情結束後省級財政據實結算。
在疫情防控所需設備和試劑等的經費方面,《通知》指出,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護、診斷、治療專用設備以及快速診斷試劑採購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安排,省級財政視情予以補助。
- 來源:平潭融媒體中心
- 文字:何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