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天工集團有限公司晉江建設分公司、福建建科投資有限公司

2019-07-29   石獅法院

中冶天工集團有限公司晉江建設分公司、福建建科投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東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中冶天工集團有限公司、福建建科投資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團有限公司晉江建設分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們公告送達(2019)閩0581民初3952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告知合議庭成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送達地址確認書等材料。原告起訴請求:(一)判決被告中冶天工集團有限公司晉江建設分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2819元及利息(其中以工程款342819元為計算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自起訴之日起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中冶天工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付款責任;(三)判令被告福建建科投資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範圍內支付上述費用;(四)判決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共同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9年10月24日9:00在本院第五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特此公告

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承辦法官:梁秋芳 書記員:郭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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