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醫保後果嚴重!最高可處五倍罰款

2019-12-15     市場監管

 1、納入「黑名單」,聯合懲戒

  《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條例(徵求意見稿)》第三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存在下列行為的,納入嚴重失信「黑名單」

  (二)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

  對納入黑名單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失信聯合懲戒。

  2、最高可處五倍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3、觸及刑法,以詐騙罪論處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典型欺詐騙保行為

  據介紹,關於欺詐騙保行為,目前國家、各省的定義並不完全相同,但總體來說主要包括:

  ——定點醫療機構典型欺詐騙保行為

   虛構醫藥服務,偽造醫療文書和票據,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髮票的;

   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

   為不屬於醫療保障範圍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障待遇的;

   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帳服務的;

   掛名住院的;

   串換藥品、耗材、物品、診療項目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過度診療,過度給藥等)。

  ——定點零售藥店典型欺詐騙保行為

   盜刷醫療保障身份憑證,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或購買未獲相關批號的保健食品、化妝品、生活用品的;

   為參保人員串換藥品、耗材、物品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

   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帳服務的;

   為參保人員虛開發票、提供虛假髮票的;

   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參保人員典型欺詐騙保行為

   偽造醫療服務票據,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轉借他人就醫或持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的;

   非法使用醫療保障身份憑證,套取藥品耗材等,倒買倒賣非法牟利的;

   涉及參保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胡瓊之 鍾儀)

  原標題:騙取醫保後果嚴重!

  來源:武漢晚報

編輯:李木子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YZgIDG8BMH2_cNUggZC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