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破解執行難題,讓被執行人無處遁形,6月10日,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懸賞公告」,向社會徵集葫蘆島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的有效財產線索。「懸賞公告」發布後的第9天,被執行人主動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清償全部欠款近300萬元。
案情回顧:2006年,曲陽縣某石材廠與葫蘆島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因給付工程款發生糾紛,石材廠一紙訴狀將其訴至法院。經審理後葫蘆島中院依作出(2006)葫民二初字第5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葫蘆島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償還相關工程款及利息,判決生效後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於2006年10月進入執行程序後,因被執行人沒有其他財產,只有未銷售的墓地靈位,法院無法執行,案件終本。2015年,申請人申請恢復執行該案件,執行法官再次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相關法律文書,要求其限期報告財產並履行義務,但該實業公司依舊未能如期履行。
於是葫蘆島中院依法查封了與案件標的相符的該公司名下的墓地,隨後將法定代表人納入失信人員黑名單並對其限制高消費,且對其釋明下一步可能採取的其他更為嚴厲的強制措施。被執行人因此清償了170萬元欠款,雙方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法院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解封了相關墓地,但被執行人後期再沒有對該筆債務進行清償。
2020年4月13日,申請人再次申請恢復執行該案件,法院以(2020)遼14 執恢3號予以立案。承辦人了解到在此期間原股東將股權轉讓,新股東通過招商引資進入該公司,表示並不了解該筆債務,拒不配合法院執行。且為了在執行過程中逃避打擊,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換為浙江一農民。法院根據現有信息無法聯繫或找到該法定代表人,相關限高失信手段也無法打擊到該法定代表人,案件執行又陷入了僵局。為了敦促被執行人如期履行還款義務,保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承辦人及時調整了工作思路,雙管齊下:一方面通過懸賞廣告向全社會徵集該實業有限公司銷售墓地的證據,用以追究相關人員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精神,決定對被執行人發出預處罰通知書,限期積極履行償還義務,若逾期未履行,將對其處以50萬元罰款。通過對被執行人發出罰款「預警」和追究拒執等懲戒手段,迫使該實業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現身。實際控制人出現後,執行法官抓住契機併案調解,順利將本案和在連山法院正處於訴訟階段的三件案件一併達成調解協議。現該執行案件已經執行完畢,連山法院三件案件當事人已經撤訴,全部欠款均已清償完畢。
一次調解盤活解決四件關聯案件,關鍵不僅在於承辦法官能夠創新工作思路抓住工作契機,也在於法院對被執行人強有力的執行措施和持續加大的執行力度。在落實「切實解決執行難」的工作中,葫蘆島中院將以空前的執行力度,堅決打擊拒不履行、逃避債務的違法失信行為,堅決維護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營造誠信守法社會氛圍,固守好維護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