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110萬、高利轉貸獲利36萬!柳州市水庫移民局原調研員莫立全獲刑5年

2020-01-07     浦北檢察

1月6日,柳北區人民法院通報,柳州市水庫移民工作管理局原調研員莫立全,因犯受賄罪、高利轉貸罪,被柳北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2019年12月26日,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基本案情:

據悉,莫立全在其任中共三江縣委副書記、鹿寨縣人民政府副縣長、柳州市水庫移民工作管理局副局長等職務期間,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個體承包商在承攬工程項目及工程項目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現金共計人民幣110萬元和一塊價值為人民幣24288元的「帝舵」牌手錶;在2014年至2017年期間,以其本人或者他人名義從銀行貸款,並以高於銀行貸款的利率轉借給他人,違法獲益人民幣364072.7元。2018年8月21日,莫立全被柳州市監察委員會帶回調查,其主動供述了柳州市監察委員會尚未掌握的相關主要犯罪事實。2019年9月12日,柳北法院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該案。


柳北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2-2011年

期間,莫立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向相關單位負責人打招呼,為個體承包商袁某承攬三江縣新華書店綜合樓、民族高中女子宿舍樓、林溪鎮衛生院、斗江鎮甘洞屯村級道路、富祿鄉岑旁村水庫農村道路、丹洲鎮西坡村六孟至灘頭屯道路、中醫院整體搬遷工程和融水縣安陲鄉大段村吉星屯村道路等工程提供幫助,多次收受袁某送給其的現金共計人民幣74萬元。


2009-2012年

莫立全在任三江縣委常委、縣委副書記及柳州市水庫移民局副局長

莫立全為個體承包商易某承攬三江縣丹洲鎮紅露村道路、老堡鄉塘庫村盤魚泠屯道路、獨峒鄉唐朝村一至三組屯道路工程提供幫助,多次收受易某送給其的現金共計人民幣22萬元和價值人民幣24288元的「帝舵」牌手錶一塊。


2009-2013年

莫立全任柳州市水庫移民局副局長期間

莫立全為個體承包商曾某承攬鹿寨縣江口鄉衝口村屯道路、融水縣安陲鄉大段長平坡村屯道路建設項目工程提供幫助,兩次收受曾某送給其的現金共計人民幣9萬元。


2011-2012年

莫立全任柳州市水庫移民局副局長期間

莫立全為個體承包商龍某承攬三江縣老堡鄉老堡村林江屯1-5組村屯道路硬化工程、程村鄉頭坪村程村屯上寨至嚴溪村屯道路建設工程提供幫助,兩次收受龍義強送給其的現金共計人民幣5萬元。


2014-2017年

莫立全任柳州市水庫移民局副局長期間

被告人莫立全以本人房屋裝修的名義或以他人名義,多次向三江農村信用社、柳州銀行申請信用貸款,並以高於銀行貸款的利率轉借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通過上述方式獲得銀行貸款與借款給他人之間的利息差,總共獲取非法利益共計人民幣364072.7元。

柳北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莫立全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三江縣委常委、縣委副書記和柳州市水庫移民局副局長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且數額巨大;莫立全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一審判決後,莫立全提出上訴

莫立全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收受袁某、易某、龍某三人共計人民幣103萬元及「帝舵」牌手錶一塊的犯罪事實,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系坦白同種罪行較重的,依法一般應當從輕處罰。其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高利轉貸的主要犯罪事實,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莫立全的親屬代其退出了部分贓款,可以視為其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對其從輕處罰。


對於莫立全及其辯護人認為,以莫某和潘某的名義分別向銀行貸款的人民幣各150萬元,均是周某向莫立全還款,該二筆貸款轉借後所獲得的利息差不應計入其高利轉貸的違法所得數額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根據莫立全的供述和證人周某、莫某、潘某等人的證言,雖然莫立全和周某之間確實存在借貸關係,但二人應通過合法的方式處理債權債務。本案中,莫立全以他人的名義、以房屋裝修等為由向銀行申請貸款,並以高於銀行貸款的利率轉貸給他人,系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的行為,應當以高利轉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莫立全及其辯護人的該辯解及辯護意見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辯護人認為「過橋」部分不應認定為高利轉貸,莫立全直接將銀行貸款轉貸所獲的違法所得不足立案追訴標準,不構成高利轉貸罪的辯護意見,經查,為了能及時的放貸給他人,莫立全有部分借款是先向某房開公司借款後轉借給他人,再向銀行申請貸款,將銀行貸款用于歸還房開公司的借款,莫立全正是通過此種「過橋」的方法獲得銀行貸款與借款給他人之間的利息差,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最終是為了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以獲得非法利益。辯護人的該辯護意見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綜合考慮被告人莫立全的犯罪事實、情節、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決定對被告人莫立全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莫立全一人犯數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柳北法院判決,被告人莫立全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高利轉貸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被告人莫立全的親屬代其退出的贓款人民幣940474.96元和「帝舵」牌手錶一塊,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尚未退出的贓款人民幣523597.74元,繼續予以追繳。


一審判決後,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莫立全提出上訴。


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關於莫立全及其辯護人認為,羅某、莫某、周某、劉某與莫立全之間的借款行為不能認定為高利轉貸的意見。柳州中院認為,該辯護意見在一審時業已提出,原判已作充分論述,所作的認定是正確的,法院予以採信。


柳州中院另外查明,莫立全的供述和證人周某、莫某、潘某、劉某等人的證言相互印證證實,這幾起高利轉貸事實中借款人羅某、莫某、劉某等均是直接向莫立全借款。雖然莫立全先是找丁某等人借款來轉借,但是其能夠確保歸還丁某等人的錢款是基於其能用本人的房產作為抵押等手段向銀行的貸款,實際上其高利轉貸的資金來源就是銀行貸款;從銀行貸款材料、司法會計鑑定意見書、說明函、說明等書證證實莫立全高利轉貸的資金均有清晰對應的銀行貸款;莫立全高利轉貸是一個長期的、持續性的行為,無論借款貸款先後問題,還是直接用銀行錢款還是先用他人錢款再間接用銀行錢款,亦或是用其本人名義還是他人名義貸款,實際上均是莫立全掩蓋其為了轉貸牟利,套取銀行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獲取違法所得的犯罪行為。因此,柳州中院認為,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相關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不符,且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採納。


柳州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原判根據莫立全受賄犯罪中坦白同種較重罪行,高利轉貸罪系自首,退出部分贓款等情節在法定刑幅度內科處的刑罰,量刑適當。


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原判量刑過重的相關意見與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不符,且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12月26日,柳州中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柳州政法」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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