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房評網
濟南市房管局徵收拆遷管理處發布房屋徵收決定公告,通知凍結明府城文保項目(一期)涉及的房屋。
活動的徵收凍結範圍:
本項目分為三個地塊進行改造。
狀元府地塊(鞭指巷9、11號)
東至鞭指巷,西至鞭指巷居委會,南至鞭指巷13號,北至鞭指巷7號;
題壁堂地塊(壽康樓街2號)
東至西公界街17~35號單號,西至壽康樓街4號、慈林院街2、4號,南至慈林院街,北至壽康樓街
壽康樓地塊(壽康樓街8號)
東至慈林院街1、3、5號,西至啟明街,南至水胡同5、7、9號,北至壽康樓街。
徵收範圍內涉及個人和單位房屋約112戶(個),總建築面積約4620平方米。其中房屋建築面積約4200平方米,附屬物建築面積約420平方米。
房屋簽約期限
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徵收補償集中簽約期限為20天,具體時間為: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9月10日。
選擇產權調換補償方式的徵收補償集中簽約期限為60天,具體時間為: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0月31日。
徵收補償方式:
徵收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被徵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
(一)徵收住宅房屋補償
被徵收的住宅房屋,補償價值按照其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結合被徵收房屋建築結構、層次、朝向和裝飾裝修情況等因素評估確定。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或符合房改條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徵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選擇安置房屋,其公用分攤面積超出被徵收房屋公用分攤面積部分的價款由房屋徵收部門承擔;被徵收人或符合房改條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超出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選擇安置房屋,其超出的套內建築面積及其對應的公用分攤面積的價款按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格計算,由被徵收人或符合房改條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擔。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或符合房改條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與房屋徵收部門應按照規定結清被徵收房屋補償金額和產權調換房屋價值之間的價款。
徵收按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補償
被徵收人與承租人達成協議的,按照雙方協議予以補償;被徵收人與承租人未達成協議的,予以產權調換,原租賃關係不變。具體可按下列方式補償:
1.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可以向房屋產權單位申請房改。房改後,公有房屋承租人作為被徵收人予以補償。
2.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房改購房條件,但未申請房改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其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
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徵收房屋為平房和簡易樓房的,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金額為該房屋補償價值的90%,對被徵收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10%;被徵收房屋為樓房的,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該房屋補償價值的85%,對被徵收人的貨幣補償金額為15%。
選擇房屋安置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與房屋徵收部門結清其貨幣補償金額與安置房屋價值之間的差價,結清差價後,安置房屋產權歸承租人所有。
實行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後,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房改購房資格。
3.公有房屋承租人不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係不變。
4.公有房屋承租人在集中簽約期限內未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或未搬遷交驗空房的,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實行產權調換,原租賃關係不變。
在徵收範圍內利用住宅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補償
《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實施前,在徵收範圍內利用住宅房屋從事經營活動,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執照登記地點一致,且具有1年以上納稅記錄的,在住宅房屋評估價格的基礎上適當增加補償,但最多不超過實際用於營業的建築面積部分房屋評估價值的5%。《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實施後,利用住宅房屋新設立工商登記從事經營活動的,不予增加補償。
符合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補償
(一)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築面積小於46平方米的,房屋徵收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以下簡稱最低套型面積標準)進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築面積46平方米進行貨幣補償。
實行異地安置的,按照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46平方米的補償價值安置相當的房屋。被徵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價的,應當結清房屋差價款。
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範圍內有兩套或者兩套以上住宅房屋,合併計算其面積仍達不到46平方米的,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規定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範圍外另有住房,合併計算其面積仍達不到46平方米的,選擇房屋安置時,合併計算後的面積與最低套型面積標準之間的差價由房屋徵收部門承擔;選擇貨幣補償時,按照建築面積46平方米貨幣補償金額減去徵收範圍外房屋的市場價值計算補償金額。
(二)享受最低套型面積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認定,按照《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及《〈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實施細則》相關規定予以確認,在徵收範圍內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三)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屬於未成年人(不含無監護人的未成年人)以及非本市市內六區常住居民戶口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
(四)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在集中簽約期限內未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或未搬遷交驗空房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不再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
申請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積標準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資格認定,在徵收範圍內對擬享受該資格的人員名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選房和差價補償
1.對於房屋徵收部門需向被徵收人或符合房改條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支付房屋差價款(按優惠前的安置房評估價格計算)超過人民幣9萬元的,被徵收人或符合房改條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應參加正常檔次內選房,在規定的住宅房屋產權調換集中簽約期限內搬遷交驗空房的,可以在產權調換集中簽約期限內申請再選擇一套A戶型安置房屋,逾期不接受申請。該A戶型的選房方案,視遞交申請和房源剩餘情況,另行制定。該A戶型安置房的套內建築面積及其對應的公用分攤面積的價款按產權調換房屋評估價格計算,由被徵收人或符合房改條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承擔。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的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能申請。
2.本項目與小南營片區及棋盤街42號院舊城改造項目安置房源位於同一區域,將視情況組織兩項目合併選房。
3.安置房源最終規劃設計方案及差價款結算辦法以選房前公布的為準。
未登記建築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徵收範圍內未登記建築依據《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範圍內未登記建築認定和處理辦法》(濟城執發〔2017〕4號)的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出具認定結論。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
(一)搬遷過渡方式
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尋找過渡用房,房屋徵收部門發放臨時安置費。
(二)過渡期限
選擇1#、3#樓作為安置房的,過渡期限為20個月;選擇12#樓作為安置房的,過渡期限為8個月。自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騰空並交驗空房之月起進入過渡期。
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等補償費標準
(一)房屋搬遷費
徵收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被徵收住宅房屋按每平方米30元計算;搬遷費總額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計發。
因房屋徵收部門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為在建房屋,被徵收人需要二次搬遷,房屋徵收部門應當按上述標準支付二次搬遷費。企業單位對房屋搬遷費標椎有異議的,可由徵收雙方委託評估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二)臨時安置費
在過渡期限內,徵收住宅房屋每月臨時安置費按被徵收住宅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元計算;每月總額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計發。選擇貨幣補償的,一次性支付6個月臨時安置費。
因房屋徵收部門的責任使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從逾期之月起臨時安置費增加一倍支付;臨時安置費每月不足1500元按1500元計發的,逾期臨時安置費按照1500元加上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對應的臨時安置費予以支付。
如房屋徵收部門在過渡期限內,提前向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交付安置房屋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應向房屋徵收部門退回多領取的臨時安置費。
(三)附屬物補償標準
被徵收房屋的附屬物按照《〈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實施細則》,根據附屬物的結構、建築標準、成新等因素進行評估確定。
徵收房屋附屬物補償標準詳見附件1;設備遷移補助費標準詳見附件2;樹木補償標準詳見附件3。
(四)房屋裝修補償
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房屋裝修部分的補償金額由評估機構根據裝修檔次和成新評估確定,按評估結果進行補償。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徵收決定發布後,可向評估機構申請裝修部分的評估;自行拆除的,不予評估和補償。
獎勵及補助標準
(一)搬遷獎勵
1.選擇貨幣補償
徵收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9月5日搬遷交驗空房的或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搬遷交驗空房的,給予3萬元按期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在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10日搬遷交驗空房或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搬遷交驗空房的,給予2萬元按期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逾期不予獎勵。
2.選擇產權調換
徵收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在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0月1日搬遷交驗空房的或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搬遷交驗空房的,給予3萬元按期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在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21日搬遷交驗空房的或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搬遷交驗空房的,給予2萬元按期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在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0月31日搬遷交驗空房或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搬遷交驗空房的,給予1萬元按期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逾期不予獎勵。
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的,不再發放按期搬遷獎勵費與提前搬遷獎勵費。
(二)住宅房屋貨幣補償獎勵
徵收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根據簽約和搬遷時間的不同,最高可給予不超過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15%的貨幣補償獎勵。
具體時間節點和獎勵額度
1.在2019年8月22日至2019年9月5日搬遷交驗空房的或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搬遷交驗空房的,給予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15%的貨幣補償獎勵。
2.在2019年9月6日至2019年9月10日搬遷交驗空房或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搬遷交驗空房的,給予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10%的貨幣補償獎勵。
3.在2019年9月11日(含)後搬遷交驗空房或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搬遷交驗空房的,給予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5%的貨幣補償獎勵。
4.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的被徵收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時,貨幣補償獎勵金額按照被徵收房屋原建築面積價值結合上述時間節點進行計算。
(三)補助標準
1.房屋徵收部門對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積保障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選房檔次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選擇安置房屋的,增加的公用分攤面積予以免交差價款。本項目為異地安置,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的,不享受公用分攤面積減免。
2.房屋徵收部門對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被徵收人,實行貨幣補償的,將原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補償至46平方米價值的部分。
3.對於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的符合房改購房條件的公有房屋承租人在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0月21日搬遷交驗空房或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搬遷交驗空房的,其選擇安置房的價格在評估基礎上給予下浮10%的優惠;在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0月31日搬遷交驗空房或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搬遷交驗空房或簽訂徵收補償協議並搬遷交驗空房的,其選擇的安置房在評估價格基礎上給予下浮5%的優惠。享受最低套型面積標準資格的被徵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選擇房屋安置時,結合上述時間節點進行優惠。
有異議可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被徵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屋徵收工作,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按照補償方案規定的標準,與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完成搬遷。被徵收人如對房屋徵收決定有異議,可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本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達不成協議可強制搬遷
被徵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區房屋徵收部門報區人民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標準和有關規定作出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不搬遷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強制搬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