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田裡抓蛙也被判刑?是的,為掙煙酒錢,臨高一男子栽了

2020-03-03     杭州檢察

來源:南國都市報

臨高縣男子虞某本指望著抓青蛙和小鳥來賣錢,誰知自己卻犯了法。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審判處虞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並處罰金2000元。

虞某表示服判,不上訴。

虎紋蛙(圖片來源於網絡)

為了掙點煙酒錢,虞某時常到村前的水田地獵捕青蛙和鳥類售賣。2019年6月17日晚上下過雨後,虞某使用自製的網兜和購買的「頭燈」,到村前的水田地獵捕了3隻青蛙、1隻鳥。18日凌晨,虞某駕駛電動車回家途中,被巡邏的民警抓獲。

經鑑定,青蛙屬於無尾目蛙科虎紋蛙,是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鳥屬於鴴形目彩鷸科彩鷸,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簡稱「三有動物」)。虞某所獵捕的3隻青蛙和1隻鳥隨後被民警放生。

海南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虞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非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虞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並願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輕處罰;鑒於其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宣告緩刑,遂作出上述判決。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據該案主審法官介紹,許多村民因法律知識匱乏、貪圖眼前利益而捕殺野生珍稀動物,觸碰了法律高壓線,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虎紋蛙是國家二級野生保護動物,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和出售野生虎紋蛙,均系犯罪行為。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拒絕野生動物擺上綠色餐桌應是每個公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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