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山西稅務
2019年下半年房產稅申報提醒
一、納稅義務人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溫馨提示:
1、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2、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二、徵稅範圍
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
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
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徵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山西省規定:根據山西省實際情況,省人民政府決定,對設立在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外的大中型企業,均開徵房產稅。
溫馨提示:
1、凡在房產稅徵收範圍內的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包括與地上房屋相連的地下建築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築、地下人防設施等,均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徵收房產稅。
上述具備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築是指有屋面和維護結構,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經營、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2、出租的地下建築,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築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房產稅。
三、稅率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據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徵收房產稅。
四、計稅依據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屋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山西省規定:房產稅計稅余值扣除標準由之前的20%、30%統一調整為30%。
五、應納稅額
1、從價計征計算
從價計征是按房產的原值減除一定比例後的餘額計征,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稅房產原值*(1-扣除比例)*1.2%
2、從租計征計算
從租計征是按房產的租金收入計征,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租金收入*12%(或4%)
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
溫馨提示:
鑒於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徵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徵收房產稅。
七、納稅義務截止時間
納稅人因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房產、土地的實物或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
八、納稅期限
房產稅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山西省規定:房產稅的納稅期限,按年徵收,分半年繳納。上半年應繳稅款於6月份徵收入庫,下半年應繳稅款於12月份徵收入庫。房產管理部門收取的稅金,按月繳納房產稅。
九、納稅地點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
房產不在一地的納稅人,應按房產的座落地點,分別向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房產稅。」
十、減稅降費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我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徵收資源稅(不含水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S0Nuz24BMH2_cNUgeK_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