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完善全省破產審判工作機制,統一破產司法標準,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70多個前沿性司法疑難問題作出規範性指引。
《指引》從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管轄權調整三個層次建立相對集中管轄制度,明確破產案件原則上由債務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案件特別多的市可指定部分基層法院管轄本轄區案件,影響重大的疑難、複雜、新類型案件可由省高院管轄,金融機構、上市公司破產案件以及關聯企業實質合併破產案件不得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指引》突出對重整程序的完善,進一步規範了債務人在重整程序中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自行管理的詳細條件;規定了重整期間管理人聘任債務人有關人員繼續營業的費用,可以作為破產費用處理,所負債務可以優於普通債權受償;對重整投資人的選定和庭外重整規則予以細化,明確了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提出、表決程序、批准和強制批准的條件;同時賦予了債務人或管理人在特殊情況下申請變更重整計劃以及管理人申請變更投資人的權利。《指引》從便捷公告、壓縮期限、運用信息化手段召開債權人會議及送達、適用執行相關措施等方面就提高破產審判效率作出創新性規定。
《指引》還明確了破產宣告條件,規定了評估、審計、拍賣等破產財產有關中介事項的機構選任、操作規則以及變價、分配方式等問題;規定了破產程序和刑事程序並行的處理原則;對債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人員可適用有關強制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