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停車
被交警貼罰單
心生不滿在朋友圈發文罵交警
過了把癮
結果悲劇了
被行政拘留!
10月27日下午,長寧縣一男子在自己的朋友圈發表過激言論,辱罵人民警察,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網民相繼投訴。
經查,因何某違規將車停放在文勝街二段西城幼兒園門口,影響道路通行,被交警開具違法停車告知單。等何某回來取車時,發現自己的車被貼了罰單,心生不滿,用手機隨手拍下罰單的照片,並在朋友圈發出了照片並配文辱罵警察。
長寧警方迅速落地查人
當天下午便依法
將涉嫌侮辱的違法行為人何某
傳喚至轄區派出所
何某對自己的辱警行為供認不諱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
何某的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
目前已被長寧縣公安局依法
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警方提示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網民有發言權的同時也需為此承擔責任。
請廣大網民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上網。利用微信、微博等網絡平台對正常執法的人民警察進行謾罵、侮辱的,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公安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都有嚴格的規定,如果市民對處理結果不滿意,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向上級機關申訴。但若僅僅是為了發泄個人情緒,公然在社交網絡上惡意侮辱他人,必然會受到法律法規的嚴懲。
注意了,以下信息千萬別發:
1、政治敏感話題不發
2、不信謠不傳謠
3、所謂的內部資料不發
4、涉黃、涉毒、涉爆等不發
5、有關港澳台新聞在官方網站未發布前不發
6、軍事資料不發
7、有關涉及國家機密文件不發
8、來源不明的疑似偽造的黑警辱警的小視頻不發
9、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信息不發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
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對公然侮辱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歲月靜好
是因為有人為你負重前行
萬家燈火
是因為有人為你守護安寧
這個世界請多一些理解給他們
我們的守護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