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討債,將貼了封條的挖掘機開回家,結果被判刑

2019-07-19     濰坊檢察

因他人欠錢,兩名男子便找人將剛貼上法院封條的他人挖掘機開到自己家長時間存放,致使法院執行工作受到阻礙和影響。近日,聊城冠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案,被告人趙某君、趙某起均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和七個月、緩刑一年。

公訴機關指控,冠縣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辦理宋某某、張某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件過程中,於2016年11月23日依法查封被執行人宋某某停放在其窯廠的挖掘機一輛。被告人趙某君、趙某起因宋某某欠其錢款,為確保自己的債權得以實現,二人與同為債權人的趙某棟、趙某強、趙某亮等人商議後,於查封當日19時許找人將貼有冠縣人民法院封條的挖掘機開到冠縣斜店鄉某村,而後將該挖掘機長時間停放在趙某起家院前,後又轉移至趙某君家房後直至2017年4月13日被公安機關扣押。上述事實,被告人趙某君、趙某起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並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趙某君、趙某起轉移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財產,致使法院執行工作長時間受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鑒於案發後被告人趙某君、趙某起具有自首情節,交出被轉移的挖掘機,依法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屬於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趙某君在共同犯罪中找人開車、撕毀封條,所起作用相對較大,而被告人趙某起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對較小,依法對趙某起酌定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聊城中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NON9CmwBmyVoG_1Z292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