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在領取了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後,還能繼續報銷工傷醫療費嗎?
以案說法
申請人張某在2017年發生工傷後,被鑑定為七級傷殘。
2018年8月勞動合同終止時,張某領取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兩個月後,張某舊傷復發,治療後要求單位報銷相關費用,被單位拒絕。張某隨即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單位繼續支付其相關治療費用。
員工申訴:
單位給的補助金並不足以支付我全部的工傷醫療費用,後續的治療,單位難道不應該負責到底嗎?
單位抗辯
公司已經按規定向申述人支付了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沒有義務再支付其他的醫療費用。
仲裁觀點
申請人的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律規定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中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由此可見,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後,工傷職工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後的因工傷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無法律依據,自然不會得到仲裁委員會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