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無關(圖片來源於視覺中國)
7月16日,嵊州市人民法院對陳某、戚某等13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開設賭場、詐騙、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等犯罪一案公開宣判。據了解,這起案件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嵊州市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起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
根據審理查明,2016年11月3日,被告人陳某、戚某、佘某甲經事先商議共同出資人民幣60萬元註冊成立餘姚市仕傑寄售商行,並以該寄售行的辦公地點浙江省餘姚市臨山鎮迎風路某處作為固定「辦公」場所。
仕傑寄售商行並非普通商行,而是從高利貸發展為套路貸,然後進一步形成的較為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根據調查,組織、領導者為陳某、戚某,佘某甲、佘某乙、佘某丙等為骨幹成員,並基本固定;幾人通過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平時,這個組織以暴力、軟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從2016年11月至案發 ,共有11人受到非法拘禁,其中過半被毆打,2戶被強行進入住宅且拒不退出,10人被尋釁滋事或敲詐勒索,近百人被以套路貸形式詐騙了179萬餘元。該組織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並利用了身為協警的被告人戚某某非法提供的個人信息或包庇縱容,在餘姚臨山一帶的借貸行業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眾多被害人敢怒不敢言。
嵊州市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以陳某、戚某為首的各涉黑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製造走帳流水、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或意圖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系「套路貸」犯罪。
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第一被告陳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重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6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41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第二被告人戚某犯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8個月,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人民幣30萬元,剝奪政治權利3年。其餘11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6個月至拘役5個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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