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t!DNA鑑定結果孩子不是自己的!永安法院這麼判……

2020-05-15     你不知道的法律知識

原標題:What!DNA鑑定結果孩子不是自己的!永安法院這麼判……

DNA鑑定孩子非親生

被騙男離婚訴訟獲賠

孩子本該是父母愛情的結晶,當父母一方懷疑並確定子女不是自己所親生的,對整個家庭、家族來說都是五雷轟頂的悲劇,對孩子的人生也有負面的影響。那麼,當夫妻一方發現配偶與他人生育子女該如何救濟?除了道德譴責,法律有無相關規定?日前,永安法院審理了一起要求親緣鑑定的離婚糾紛。

養育多年的孩子居然不是親生的

李某與夏某經人介紹認識,於2014年4月登記結婚,2015年2月生育一女李小某。婚後李某發現妻子夏某常與陌生男子曖昧,夫妻也因經濟問題發生爭吵,矛盾不斷,夏某至法院起訴離婚。訴訟過程中,李某向法院申請親子鑑定,經司法鑑定,排除李某為李小某的生物學父親。

李某認為夏某的行為傷害了自己,應當對自己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並返還養育孩子的費用。夏某則認為生育及嬰幼兒用品費用是李某自己願意付的,不應返還。

法院審理明析責任

夏某在婚後生育的女兒與李某不存在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子關係,該行為違反了夫妻之間的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法律規定,且造成了男方的精神痛苦,屬於有過錯責任的一方,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孩子的親生父母本應承擔孩子的撫養費,而本案,孩子的撫養義務卻由沒有義務的李某代為履行,孩子的親生父母因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而造成李某損失,應返還給李某。因此,夏某應返還李某撫養費(含購買嬰幼兒用品費用)。因生育而支出的產檢、門診、住院等費用也屬不當得利而造成的李某損失。夏某辯稱以上費用均為李某自願支付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最終,法院判決二人離婚,夏某返還李某生育費用六千餘元、孩子撫養費一萬餘元、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三萬元。

法官說法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了夫妻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本案夏某婚後生育的子女與配偶無血緣關係,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侵害了配偶的人格權益,應當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無過錯方遭受的精神損害是巨大的,包括對婚姻生活的絕望、將來生活的不安、離開子女的痛苦以及由於離婚而導致的社會評價降低等。夫妻忠實義務不僅是一項道德義務,也是法定義務,這一規定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們的婚姻態度,引導當事人正確行為,符合我國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包含著深刻的人道主義,體現了法律的公正,凸顯了社會的理性正義,同時,從另一方面賦予了婚姻受害方更多自我保護的權利。過錯方的欺瞞行為還造成無過錯方的物質損失,讓其支付非親生子女的撫養費沒有合法依據,構成了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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