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房產不辦繼承可以嗎?隱患太多

2019-09-20     點米社保通

有一個網友提問:父母都去世了,有兩處房產,不辦理繼承可以嗎?

其實這是一個我們在日常生活中經常見到的情況,在大多數人的認知里,家裡老人走了,他們的房子理所當然就是子女的。子女繼續對房產進行占有、居住、租賃都是正常的,大部分情況下也確實沒有任何障礙。從這個角度上說,不辦繼承手續和辦了繼承手續確實沒啥差異。

但是,如果沒有辦理繼承手續,還是會有很多隱患的。

隱患一:房子可能突然就不屬於你了

如果不辦理房產繼承,沒有進行過戶,那這個房子就不是你的財產,說句不講情面的話:原則上你連房子的使用權都沒有!

《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所以,如果父母死亡後,你一直沒有明確表示願意繼承財產,又不履行房產過戶的相關法律程序。那麼法律上就可以視為你放棄了自己的繼承權。這時候如果你家的親戚人好還好,如果有些小心思的,那你就得小心了。

其它順序繼承人可以在死者死亡2年內提起訴訟,其他第二、第三順序繼承人,就有提出繼承遺產的權利。因為你自己已經構成了不繼承遺產的事實,其他繼承人有權剝奪你的繼承權利。

隱患二:房子的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都沒你的份

雖然不辦繼承,不影響繼承人對房產的日常使用與居住,但如繼承人如果需要用房產設定抵押,需要辦理抵押登記時,由於證上名字與借款人不一致,證上產權人無法到場,登記機關會要求繼承人更名、換證後才能辦理,這時就會受到限制。

還比如在房產買賣、贈與、互換等產權過戶等情形時,也會需要繼承了房子才有相應的資格。

房產拆遷補償時,也會要求繼承人先辦繼承公證等手續,否則,拆遷談判找不到適格的談判對象。而且,拆遷賠償時,由於時隔多年,有些辦理繼承需要的關鍵證據可能滅失,會導致辦理繼承的難度加大,甚至無法辦理;無法辦理繼承,意味著拆遷賠償無法進行,無法取得賠償款。

所以,早晚都要辦繼承手續,晚辦不如早辦啊!早點省心多好。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Kt0bT20BJleJMoPMFsa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