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運林木破壞機耕路為由,索要"修路費", 宜州6人領刑

2020-01-22     浦北檢察

1月22日上午,河池市宜州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梁某高等6名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一案,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一年不等並處罰金。

宣判現場


法院審理查明

2015年,被害人曾某等人取得河池市宜州區祥貝鄉更生村望火樓林區林木的採伐經營權,並僱請人員砍伐、運輸木頭。被告人梁某高為謀取非法利益,組織更生屯部分群眾開會,討論決定以曾某等人砍伐、運輸林木時損壞該屯「鳳凰嶺」底的機耕路為由,採取阻攔運輸林木的車輛通行的方式,向曾某等人索要錢款,並決定參與攔路、與被害人協商的群眾才有參與分錢的資格。

被告人梁某國等被告人在審判庭上


2016年4月20日13時許,被告人梁某高組織被告人梁某克等更生屯群眾將曾某等人僱請的運輸林木的車輛攔下,以原先開會定下的理由向曾某等人索要3萬元「修路費」。當天22時許,曾某等人為了讓運輸木頭的車輛通過該路段,防止林木無法外運造成更為嚴重的損失,被迫支付3萬元給梁某高等人,後梁某高等人將該3萬元分給參與攔路的村民。


法院認為

被告人梁某高等6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採取阻攔被害人運輸林木的車輛通行的方式,脅迫被害人支付錢款,敲詐勒索被害人錢款3萬元,數額較大,6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高組織群眾開會、記錄群眾參與攔路、與被害人協商的「工時」,組織分配敲詐勒索所獲錢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某克等5人在梁某高組織下參與犯罪,起次要作用,是從犯。

審判長宣讀判決書


法院判決

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梁某高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其餘5名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均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被告人梁某高等6名被告人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共同退賠曾某等人人民幣30000元。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來源:河池中院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k/KoFSz28B3uTiws8K-fM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