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江蘇檢察網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衛生不容小窺,個別不法商家卻置老百姓身心健康於不顧,昧著良心賺黑心錢,不僅領刑受罰,還被宣告行業禁止令。
李某在村口經營一家超市,平日裡賣些老百姓生活必須的油鹽醬醋等物資。一天下午,自稱姓劉的中年男子來到李某超市推銷「大粒日曬鹽」、「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等,李某覺得利潤誘人,便同意販賣,先後兩次從劉姓男子手中購買「日曬鹽」、「飼料添加劑氯化鈉」共計24噸。隨後幾個月的時間裡,李某在其超市私下宣傳或通過生意往來結識「大客戶」,多次將其手中的「日曬鹽」、「飼料添加劑氯化鈉」銷售給他人用於熟食加工或進一步加價銷售。非法生意越做越大,李某販賣私鹽的行為最終逃脫不了鹽業管理部門的查處。經相關單位工作人員查處勘驗,在李某超市倉庫內及其租用的車輛上當場查獲「日曬鹽」113袋,每袋50公斤,共計5650公斤;「飼料添加劑氯化鈉」173袋,每袋50公斤, 共計8650公斤。經江蘇省技術監督鹽業產品質量檢驗站檢驗,涉案「日曬鹽」粒度、氯化鈉(以濕基計)、水分、碘(以I計)項目均不符合GB/T5461-2016《食用鹽》標準中日曬鹽二級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涉案「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碘(以I計)項目不符合GB/T5461-2016《食用鹽》標準中精製鹽二級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李某很快被新沂市公安局傳喚到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新沂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李某明知「日曬鹽」、「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為非食用鹽,仍作為食用鹽在缺碘地區銷售給他人用於熟食加工,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罰金。李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且經社區矯正部門調查評估認為其具備社區矯正條件,遂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0元,並禁止李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檢察官說法】
李某明知銷售的食用鹽不符合安全標準而進行銷售,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受刑罰處罰。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對於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適用緩刑,但是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食品安全關係到千家萬戶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李某肆無忌憚地觸碰食品安全紅線,在接受法律公正判決之外,理應同步接受行業禁止令,以防其利用超市便利條件,繼續從事非法販賣私鹽行為,危害人民群眾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