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是指夫妻雙方為了滿足一方或雙方的某種目的,例如逃避夫妻債務、子女上學、拆遷補償、購買二套房等,一致同意辦理離婚手續,夫妻往往在離婚時商定,目的達到後再辦理復婚手續,從而通過這種方式來獲取利益。假離婚主要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通謀離婚,即夫妻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後再復婚的離婚行為。
(2)欺詐離婚,即夫妻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採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後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
假離婚就是真離婚,即使夫妻雙方為各種目的而離婚,只要離婚的意思表示真實存在,夫妻雙方一旦辦理離婚登記後,婚姻關係就已解除,是否復婚,均由夫妻雙方自願決定。所以說,「假離婚」需謹慎,極有可能弄假成真、人財兩空。
來源:晉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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